1、 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 禁火區域內;
(2) 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易燃液體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 各種受壓設備;
(4)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 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3、 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性焊、割等用火作業;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 二級動火作業所在工地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隊長審批后,方可動火。
6、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 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8、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所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手續上報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