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防法規及公司消防安全責任制,結合現場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現場應設立專門的易燃易暴物品堆放點,且明示防火重點部位,有禁火制度。
二、油漆、汽油、松香水、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及生石灰應分類儲存,禁止混放和雨淋及太陽暴曬。
三、性質相抵觸,接觸會發生化學反應,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能儲存在一起。例:氧氣與有機物或油類等。
四、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不能在一起儲存。例:金屬鈉與硝化棉、丙酮與電石等。
五、養護、保管要求不同的不能存放在一起。
六、倉儲應按滅火要求,留足“五距”,配備足夠滅火器。
七、未經項目部有關人員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在現場動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