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規定: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職責是:
1、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認真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及上級對消防工作的要求,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
2、支持、督促副職、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協調消防工作與生產經營工作的關系。
3、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將消防安全工作與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考核掛鉤,研究決定獎懲。
4、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5、加強義務消防隊伍建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防火滅火知識、技能培訓。定期開展事故預案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不斷完善預案。
6、認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接受上級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
7、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禁止挪用損壞或丟失。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8、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和分管副總經理報告消防安全情況。
9、發生火災事故,組織現場指揮撲救,并按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和責任。
10、實行消防安全目標責任管理,逐級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