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禁火區域;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天然氣、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批準后,方可動火。
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
二級動火作業有所在工地(項目部)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動火。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項目部)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在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手續上報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