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獨立進行操作。
2. 焊、割前必須到消防保衛部門開具“動火證”,持證上崗,并派專人看火,帶滅火器材方可操作,“動火證”不能連續使用,只限當天,“動火證”指定地點有效,換地點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3. 焊割作業要選在安全地點,焊割前應仔細檢查操作點的周圍情況,若有易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擋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4. 盛過或存有易燃物、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品的容器和設備,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 嚴禁在可燃蒸汽、氣體或粉塵等爆炸危險場所焊接,在這些場所附近進行焊接時,必須按照消防部門制定的操作規定去做,并保持一定的距離。
6. 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重點工種做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7. 乙炔發生器,乙炔瓶,氧氣瓶,不準進入建筑工程內;乙炔發生器的回火裝置及膠管發生凍結時,只能用熱水或水蒸氣解凍,嚴禁使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屬物敲打。
8.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各種管道、金屬支架、鋼筋等上面,必須設專線,不得借路。
9. 不得使用有毛病的焊割工具,電焊的導線不要與裝置有氣體的氣瓶接觸,也不要與氣焊的軟管或氣體的導管放在一起,這些軟管不得從事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嚴禁與氧氣瓶、導管、軟管等接觸。
10. 焊割工作點前要遵守操作程序,焊割結束或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并仔細檢查現場,消除火險隱患,在房頂、隔墻等隱蔽場所焊接,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進行反復檢查,以防引燃發生火災。
11. 焊割現場必須配備專人看火,配備消防器材,對危險性較大的應有專人現場監護。
12. 遇到五級以上大風天氣,施工現場的高空,露天焊割應停止作業。
13. 對因違章焊接不執行本責任制的焊工造成的火災事故要嚴肅處理,賠償經濟損失并罰款500~2000元,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14. 焊工要對看火人員進行防火安全交底工作。
項目經理: 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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