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在市場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
需要在市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前向市場事務所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諾遵守市場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件。
市場事務所接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事務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原件,以供查驗。
二、分級審批管理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度,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需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會同物業管理員、消防保衛負責人、電工等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市場防火總負責人簽批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市場防火總負責人批準,消防保衛人員現場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三、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4. 動火中”八不”
⑴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⑵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⑶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⑷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涮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⑸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