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高度重視,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整改。
1.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2.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保安部或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由保安部出具《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4.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6.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并由保安部按要求復查填發《復查意見書》。
7.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