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料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財產免受危害,根據相關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收購站安全消防工作必須依靠群眾,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 收購站站長是收購站安全責任人,對收購站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部責任,全站員工是義務消防員,嚴格執行值班檢查和巡邏制度,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區劃片、分級歸口、層層管理,做好防火、防盜、防汛、防霉變等各項工作,確保安全。
第四條 收購站站長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把安全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時研究、布置,做好總結。
第五條 收購站要定期開展消防訓練和滅火演習,做到每個員工都會報警,都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不斷提高員工消防安全業務素質,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條 收購站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學習制度。每月一號、二號為安全活動日,分析解決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明確安全消防工作的注意事項。
第七條 新上崗員工(包括固定、臨時及其他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消防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第八條 收購站站長應當經常對收購站進行安全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逐級落實安全消防崗位責任制。日常檢查由跺場管理員負責。收購站員工實行輪休制度,保持足夠人員在崗。節假日、夜間要輪流值班,查崗。
第九條收購站要經常進行火災危險性評價和火災事故預測,對存在的各種火災危險性要制定預防措施。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條 收購站收購的燃料堆垛和收購站圍墻之間的距離要保持在十米以上。
第十一條 嚴格把好燃料收購進站的安全關,在燃料入站前,應當由門崗人員對燃料進行嚴格檢查,確認無火種隱患后,方可進入收購站。
第十二條 燃料堆垛應當分組堆放,跺與跺之間應留有不少于六米的消防通道,堆垛應當南北長,東西短。
第十三條 對易自燃的燃料要嚴格控制水分,堆垛時含水量不能超過百分之二十,并作好堆垛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