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各項目部應認真做好所轄施工區域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任何部門、個人不得占用防火通道和防火間距。
第2條 堅持三級防火管理巡查制度,做到班前有部署,班后有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發現火情及時組織撲救并向有關部門報警。
第3條 因工作需要用明火作業時,必須向部門防火責任人提出書面用火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作業,作業中應帶消防滅火器材并采取嚴格的監控措施。
第4條 從事電、氧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性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并做好必要的防護。
第5條 配電室嚴禁閑雜人員進入,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嚴禁吸煙和將火種帶入,對所配備的滅火器材做到勤檢查、保養,保證數量齊全、狀態良好。熟知防火、滅火的基本方法,能熟練操作所配的消防器材。
第6條 施工工地,應按規定的消防器材配置標準,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民工住所電線路不得私拉亂接,禁止使用明火、電爐。施工現場廢舊物品嚴禁亂推亂放,以確保道路暢通。員工、民工應熟知防火、滅火的基本方法,能熟練使用所配備的消防器材,能撲救初起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