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 動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4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安全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每次動火前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操作班長呈驗"動火證",并經其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5 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并向上級匯報。
6 操作班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 動火分析人對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
8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9 "動火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一份"動火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員在"動火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證"上簽字。
10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良好。
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2 取樣要有代表性,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
13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14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15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16動火部位應備有足夠和適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滅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