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對帶火(明火)作業進行控制,防止因作業不當引發火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集團公司所屬各公司所有帶火(明火)作業的管理。
3.職責
3.1 作業部門負責制訂帶火(明火)作業操作規程。
3.2 消防專職人員負責對帶火(明火)作業人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3.3 消防隊(或專職人員)負責建立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并監督執行和跟蹤。
3.4 作業人員嚴格遵照規程、制度進行作業。
4. 管理要求
4.1 所有進行帶火(明火)作業人員【電焊、氣焊(割)】必須通過專業培訓,經考核,執證上崗
4.2 電焊
4.2.1 電焊設備的功率,電壓必須與配電系統相匹配。
4.2.2 電焊機應存放于干燥避雨場所,使用時外殼應接地。
4.2.3 電焊機使用時,周圍不能存放有易燃、易燃物,不能與氧氣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氣瓶等氣焊設施放在一起。
4.2.4 電焊機絕緣性能應≮1兆歐,禁止焊機電源直接掛在供電源上。
4.2.5 焊鉗應保證在任何傾斜度下都能夾緊焊條,且作業人員不必接觸導電體部分即可更換焊條。
4.2.6 焊接導線應采用紫銅芯線,且有足夠的截面積,作業中不許將其盤在焊機或焊接件上。
4.2.7 原則上電焊作業在設置的專用場所進行,特殊情況依4.4條款。
4.3 氣焊(割)
4.3.1 乙炔氣瓶:
嚴禁劇烈震動和撞擊,防止漏氣與接近高溫,與明火作業點保持10M以上距離。
禁止瓶體臥放、搬運時也不能橫向裝運。
使用時氣流速度不得超過1.5~2.0M3╱H,使用壓力≯0.15兆帕,瓶內氣體不能用盡,應保持壓力≮0.05帕。
保證乙炔氣瓶儲存場所通風良好,不許與氧氣瓶等混儲、混載。
乙炔瓶減壓閥外表涂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