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二條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ǘ┚嘁兹肌⒁妆瑥S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ㄈ┦覂裙潭▌踊饏^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ㄋ模┥a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ㄎ澹┕潭▌踊饏^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四條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p>
第五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六條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ㄒ唬┨厥鈩踊穑冈谔幱谶\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ǘ┮患墑踊?,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ㄋ模┓踩珡S、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黝悇踊鹱鳂I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第七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第八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九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ㄒ唬﹦踊痦椖控撠熑藢绦袆踊鹱鳂I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ǘ﹦踊鹑嗽诮拥絼踊鹱C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