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在儲存、使用、運輸過程中必須認真執行1961年國務院第十二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2.各種易然、易爆化學物品倉庫不準使用易燃建筑,庫內要通風良好,不準安裝電源設施。
3.施工現場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專業人員負責,建立健全領退登記制度,使用時不得超過當天用量,存放不得靠近火源、熱源。
4.凡因工作需要較多易燃、易爆物品時,應制定防火措施,由單位領導逐級向使用班組進行書面消防安全交底。
5.在辦公室、宿舍、食堂等不利于安全的場所;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應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7.使用各種可燃、易燃液體、氣體的罐要由專人負責,管道和截門需安全可靠;一旦發生跑、冒、滴、漏現象,應及時搶修。
(二)石油液化氣的防火要求
1.對使用石油液化氣的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懂得安全操作規程和排除故障的知識,并建立責任制度。
2.使用石油液化氣的廚房、鍋爐房要設貯氣室,罐與灶應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嚴禁氣爐與其他明火同時使用。
3.氣罐在運輸使用中嚴禁暴曬,沖撞倒臥或用熱水浸泡澆燙。調壓氣要靈敏有效,檢查時不要明火試驗或照明。
4.施工現場一般不準使用石油液化氣從事生產,其他后勤單位使用時要經消防保衛人員檢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三)配、變電室的防火要求
1.除電工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變電室。
2.配、變電室要保持整潔,嚴禁在室內和開關柜箱內放易燃、易爆與其他物品。
3.定期對電壓器,開關柜進行維護清掃,保持清潔,防止因生產造成短路,對電器設備的線路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隨時監視電壓負荷變化情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停電清掃檢修時嚴禁用易燃液體擦洗。
6.電工在安裝、維修電氣設備、線路時必須按規程操作。
(四)物資倉庫的防火要求
1.各類物資倉庫的消防工作管理和要求應嚴格執行公安部1990年3月22日發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2.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倉庫竣工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倉庫的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設備,有明顯的防火標志。
4.庫存物資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嚴禁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5.庫存分垛存放時,每垛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00m2,并嚴格按照“五距”儲存物資。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垛與散熱器、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于0.3m,照明燈具垂直下方與垛的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
6.高壓線下不準堆放可燃材料。
7.倉庫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8.倉庫所有人員都應熟知《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熟悉所有貨物的性質、特點。在整理、存放、搬運、使用時,應注意防火安全。
9.重點倉庫(百萬元以上)要嚴格執行國務院(1981)160號文件精神,按照重點單位消防工作的標準每半年進行一次自驗。
(五)檔案室、資料室、保密室的防火要求
1.非本室人員,未經許可不得人內。
2.嚴禁在室內吸煙,不準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文件柜之間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在通道口存放物品。
4.室內所有電線、電閘、電燈與資料保持在30cm以上距離。
5.管理人員在下班前要進行檢查,消除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