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條例,嚴格安全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下屬各分公司、項目部。
三、申報一級審批動用明火作業的范圍及程序:
1、一級動火的范圍:
禁火區域內:油箱、油罐、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2、一級動火的申報程序:
(1)申請應在一周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2)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四、申報二級審批動用明火作業的范圍及程序:
1、二級動火的范圍: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明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
2、二級動火的申報程序:
(1)申請人應在四天前提出,批淮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2)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五、申報三級審批動用明火作業的范圍及程序:
1、三級動火的范圍: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
2、三級動火的申報程序:
(1)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十五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2)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經分公司或工地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六、節假日動火申報必須升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