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校園內部防火管理,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校園內部的防火工作,本著自防自救的原則,依靠全體師生員工,實行綜合治理。
第三條:校園內部的防火管理實行多級分工責任制,由總務洪榮東老師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條:防火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宣傳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防火安全知識;
(二)制定防火制度,督促師生員工遵守;
(三)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
(四)領導義務消防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協助維持火場秩序。
第五條:重點要害部門防火責任:
(一)重點要害部門主管領導和責任管理人對管轄區域內防火工作負責,應認真按照防火管理要求對易燃易爆物品認真保管處置;
(二)定期進行防火工作自查,一時無法解決的,書面報告校長處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管理好配備的消防器材,發現損失、過期或泄露,應及時維修更換,確保應急使用。
第六條:校內師生應自覺接受防火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項:
1、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加強安全檢查,確保防范措施,杜絕隱患發生。
2、工作人員在使用安裝電氣設備和線路時,應嚴格執行有關電氣安裝標準。
3、遵守明火使用有人看管,燃氣安全使用規定,經常檢查灶具、設施;
4、不得在宿舍周圍、走廊、辦公室堆放易燃物品;
5、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丟失。
6、師生要會使用消防器材,掌握簡易的滅火方法。
第七條:發現火情應以各種方式及時通知全校師生,并打火警電話119報警。
第八條:發現他人違章用火用電或有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要及時勸阻、制止,并向學校值班人員報告。若發現火情,全體師生員工要服從指揮,奮勇滅火,盡最大努力減少損失,保護師生生命安全。
第九條:凡在安全防火工作中表現突出及消除重大火災隱患者給予獎勵;凡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