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批準動火的重要部位,動火前要做到“八不準”,動火中要做到“四必須”,動火后要做“一清理”。即:
一、動火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準動用明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準動用明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8、準動用明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和排除殘存的油質,不準動用明火。
5、凡盛過氣體受熱澎漲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準動用明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準動用明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準動用明火。
8、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準動用明火。
二、動火中:
1、動火前必須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
3、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4、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必須及時組織撲救。
5、動火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動火后:動火人員和現場監護,停止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方能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