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是管理的主要職能,是監察、督導的意思,是一種查明偏差和干預的控制手段。監督者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被監督者的行為進行監察、督導,合乎標準的被準許,不合乎標準的被糾正。消防監督就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對社會生產、生活活動中消防安全管理問題實施監察和督導,是國家賦予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的一種行政制約權,是國家的一種特種監督,具有規范、督促、檢查、糾正和強制性的特點。
但實際工作中,消防機構的有些執法者依法行政意識不強,習慣于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不能有針對性地研究解決監督執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執法中重實體、輕程序,不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執法程序有始無終無故中斷;
不嚴格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內容進行全面細致檢查,火災隱患發現不及時,火災原因調查不清楚,以至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給開展社會化消防工作造成被動。
因此,消防監督執法尚須大力加強。首先,要加強執法者素質教育,大力提高消防執法水平。主要措施是通過加強對現有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和引進地方高素質的人才來完成。建立多種形式的學習制度,展開多種形式的業務探討活動,舉辦多種形式的培訓和競賽活動,推行貫徹監督崗位資格考試制度,培養和鍛煉業務通、專家型技術人才,從而提高消防監督整體水平。其次,制訂行之有效的制度與措施,認真研究總結執法活動中的特點與規律,完善執法程序,將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職責落實到具體的崗位上,使公安消防機構辦理的案件進一步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案的能力與質量,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執法質量考核制、錯案責任追究制,有效地防止消防監督執法的變質異化。第三,在實際執法檢查活動中,要撲下身子、用心了解實情、發現問題。因為在檢查過程中,被檢單位往往匯報成績和經驗的多,剖析問題的少;有的連工作陳述都不夠細致,只有官話套話,具體情況則含含糊糊。所以,如果執法人員不認真細致的檢查,不但問題難以發現、查處隱患的任務更是無法完成。只有在執法檢查中勤于思考、善于思考、樂于思考,才能和被檢單位一起更快地發現問題,找到隱患,進而
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督促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