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多產權、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五個統一”措施,切實做到消防責任落實到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到位,防止堵塞、占用、分隔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問題的發生,堅決預防和遏制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制定本標準。
一、建設標準
(一)統一設置值班室。已經委托物業管理的建筑,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設置值班室;未委托物業管理的建筑,由各單位分別確定值班人員,統一明確值班職責,一旦建筑物內任何一個單位發生火災事故,由值班人員統一協調調度,組織報警、引導人員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
(二)統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公安部61號令的要求,統一制定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防火巡查等規章制度。同時,建筑物內各單位與產權單位及建筑物內各單位之間互相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三)統一組織防火巡查力量。建筑物內的各單位尤其是人員密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統一組織防火巡查,每隔兩個小時對建筑物內所有單位全部巡查一遍。發現鎖閉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遮擋疏散指示標志等問題的,要當場改正。防火巡查人員可由安保人員承擔。
(四)統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消防設施,要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統一管理。產權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有權對租賃、使用單位維護疏散設施和消防設施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督促整改。
(五)統一開展消防安全“三個能力”建設。統一建設第一、第二梯隊,聯合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聯合開展消防演練,形成引導人員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的合力。
(六)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檢查的方法和要求
(一)檢查是否設置了統一的值班室,值班室內是否在醒目位置懸掛了《人員密集場所單位值班室火警處置程序》。
(二)檢查是否制定了統一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建筑物內各單位與產權單位及建筑物內各單位之間是否互相簽訂了消防安全責任書,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是否明確。
(三)檢查是否統一組織防火巡查,巡查情況是否記錄在案,發現問題是否能夠及時處理。
(四)檢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統一管理,每一處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都要親自走一遍,是否存在堵塞、分隔、占用、鎖閉等問題。
(五)檢查自動消防系統、室內消火栓等共用建筑消防設施,是否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統一維護和管理并完整好用。
(六)檢查是否統一開展了消防安全“三個能力”建設,是否統一成立兩個梯隊,是否聯合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每兩個月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演練。檢查建筑物內的每一個單位時,都要現場提問員工是否明確自己所在的梯隊及應當承擔的引導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報警的職責。
(七)現場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檢查是否形成戰斗力。
(八)對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面的要求進行檢查,是否存在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理
(一)檢查發現的硬件建設方面存在的火災隱患,按照本《標準》第一條第(四)項的要求,依法責令改正并實施消防行政處罰。
(二)消防安全“三個能力”建設達不到要求的,要現場輔導和培訓,直到達到要求。
(三)檢查發現未統一設置值班室、組織制度建設不符合要求的,指導、督促單位限期3日內改正。
(四)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多產權、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的單位,要由各支隊、大隊組織檢查和輔導,不得委托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