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但無證上崗,還違規操作,結果引發火災,導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近日,高港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3年8月15日上午10時許,高港區高永化工集中區內,承包江蘇明浩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油罐區的包工頭黃某接到廠里通知,油罐存儲區B罐區有問題,黃某立刻到廠里維修。
按照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在油罐存儲區不允許進行明火作業。但是,黃某以為油罐里面沒有油,違規使用乙炔、氧氣對18號重質原料油儲罐進行氧割作業。
當時,負責廠區安全的宗某正在廠區進行安全巡查,見到黃某在罐區明火作業。但是,宗某無視公司《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未予以制止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黃某明火作業后不久,罐內可燃性氣體遇到明火而發生爆炸,導致在現場的邵某、陳某、徐某、陳某某等4名工人不同程度燒傷,18號重質原料油儲罐直接報廢。
被害人邵某因全身多處嚴重燒傷,后并發感染及出現多臟器功能衰竭,于2013年9月11日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害人陳某、徐某、陳某某的傷情均構成重傷。被損毀的18號重質原料油儲罐價值人民幣290640元。
更讓人心驚的是,黃某在作業時并未取得《焊工氣割操作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宗某,在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因兩人系過失犯罪,有悔罪表現,故均可給予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