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是指各項工作由專人負責,并明確規定責任范圍的管理制度。開展任何工作,無論是設置合理的組織結構,還是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中心問題是要解決任務分工和權力分配的問題,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實現最佳效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而要使任務分工和權力分配落到實處,必須建立和健全嚴格而科學的責任制。列寧曾經說過,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一定的人對所管理的工作完全負責。鄧小平同志也明確指出,恢復和健全規章制度,關鍵是建立責任制。
消防工作也是如此,落實責任制不僅是多年消防管理工作的有效做法,也是眾多火災當中暴露出的一個普遍性的問題。據有關部門分析,近10年來全國共發生火災數十萬起。從火災的直接原因看,80%以上是由于違章用火、用電、用氣及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引起的。深層次地剖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淡薄;消防安全責任制不明確、不具體、不落實;相當多的單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消防安全管理、僥幸心理嚴重、違章冒險作業等,最終釀成重特大火災事故。大量事實證明:盡管火災事故頻發的原因是很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許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沒有樹立起來,消防安全責任制沒有真正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對于消防安全責任制,我們進行了多年的嘗試和努力。198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細則就明確規定“每個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工作”,并嚴格要求“機關、企事業單位實行防火責任制”。1998年,消防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并在天津召開了現場會,其基本精神也是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具體體現。“誰主管,誰負責”對消防工作而言,就是說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法人受權負責某項工作的領導人,要對自己主管工作內的消防安全負責;各班組負責人以及每個職工都要對自己管轄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責。1990年,北京市制定了《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更加詳細具體地確定了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并要求單位內部建立逐級防火責任制度。1998年,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在第二章“火災預防”中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六條消防安全職責和重點單位需要加強的四條消防安全責任。2001年,公安部頒布實施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其核心內容就是明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各自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由此可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是加強消防安全工作根本性、方向性的核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