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火災危險程度和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企業的消防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出固定的動火區和禁火區。
1.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
固定動火區系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在固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固定動火區域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或側風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廠房、庫房、罐區、設備、裝置、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m,并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的防火間距要求;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用實體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能保證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
(5)固定動火區不準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雜物,并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6)固定動火區應設置醒目、明顯的標志,其標志應包含:“固定動火區”的字樣;動火區的范圍(長x寬);動火工具、種類;防火責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滅火器具的名稱、數量等內容。
2.禁火區的劃定
在易燃易爆TV、倉庫區內一律為禁火區。各禁火區應設禁火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