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內的安全事故,以火災出現的機率最多。引發火險的原因有客觀因素,如采用了不合格的電氣設備或設備老化失修;有的則是人為因素,如違章操作或故意縱火。
我國現行新版《地鐵設計規范》GB50157-2003是在原《地下鐵道設計規范》的基礎上,結合當今地鐵安全保障的新形勢修訂的。編制人員在深入分析現今發生的各種地鐵災害特別是火災的因果情況的基礎上,積極吸取了當前國際上對防消各類突發災害的新技術、新措施,以及國內各類建筑物最新的防災與報警,消防與救援等技術要求,對規范中的《防災與報警》章節進行了重點研究,在防災報警、設備監控、消防求援與疏散逃生,以及工程材料和平面布局等方面的技術要求和技術措施,進行了大幅度充實與深化。
(1)嚴格規定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和裝備。規范規定,地鐵的主要工程結構應采用不燃、耐久、可靠的材料,如鋼筋混凝土,對于金屬材料也只是必要時允許使用。車站內部的裝修材料,以及廣告、座椅等所用的器材均規定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并規定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纖維及塑料類制品。對于設在地下隧道內的各種纜線,均規定采用低煙、無鹵,阻燃材料。在通風、空調系統中的管材,保溫及消聲材料也規定采用不燃材料,只在局部有困難時采用阻燃材料。
(2)要求有完善的消防設施。規范規定地鐵系統內需有完善的消防設施,在各公共場所及區間隧道內須按規定的地點或距離設置滅火器和消火栓,并且消火栓要有可靠的消防水源,同時規定在一些重要設備用房內要設置自動滅火裝置。車站等場所按平面布局和構造等特點,劃分成若干防火分區,彼此間用防火墻或防火門隔斷。
(3)必須具備先進的報警與監控系統。規范規定地鐵系統內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對發生的火災及時報警和監控,并可直接操作聯動控制消防設施和防煙,排煙系統設備,防止災情擴延和為救援及疏散人員創造便利通過條件。
(4)設置緊急救援和安全疏散設施。地下車站和區間隧道內救援和逃生條件都比較差,必須最大限度地開創安全通行條件,規范就此作了許多強制性規定,例如車站站臺和站廳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并應直通外部空間,其它防火分區安全出口也不應少于兩個,并至少有一個出口直通外部空間。同時車站應有供救援人員進入地下的專用通道。
當火災發生在區間隧道內時,列車應盡量駛入鄰近車站,因車站具有較好的消防救援及疏散條件。現行規范規定,兩條單線區間隧道之間,當隧道連貫長度大于600米時,應設置聯絡通道,并應在通道內設置防火門隔斷,以便車上人員能夠就近由聯絡通道逃離至相鄰非事故隧道內,然后再步行或乘救援車輛疏散至安全地帶。
規范規定在地下車站和區間隧道內必須設置防煙、排煙與事故通風系統,應急照明和廣播系統,以及醒目的疏散標志。此外還考慮斷電情況下的需要,在車站、站臺,通道等人員密集的部位的地面上,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發光疏散指示標志,最大限度地創造安全撤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