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儲存倉庫選址不當:在城市、城鎮或其他人煙稠密地區、風景名勝區設立爆炸物品儲存倉庫。
(2)內、外部安全距離不夠:爆炸物品儲存倉庫與周圍水利設施、交通要道、橋梁、隧道、高壓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道等重要設施的外部距離過小,庫房與庫房之間,庫房與看管人員的生活區之間的內部距離過小。
(3)超量或混存:單庫中的儲存量超過最大允許儲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同庫存放。
(4)亂存亂放:爆炸物品不存入專用庫房內,而亂存在車間、辦公室、宿舍、工棚、其他倉庫或亂埋在施工工地、塞在洞穴里。
(5)失效與變質:爆炸物品過期失效,安定性降低,不能繼續儲存,影響運輸和使用安全;爆炸物品吸濕、硬化,不符合國家標準,影響使用安全。
(6)安全設施不完善:防爆土堤的覆土坍塌,高度不夠;雷電防護裝置的保護范圍不夠,接地電阻超過規定或需要接地的金屬物而未接地;庫內、庫外照明燈具、電氣設備及供電線路不符合要求;消防設施缺乏、損壞或不能發揮作用;防盜報警設施不完善。
(7)看守不嚴:庫房無人看守或看守人員不足,或看守人員老、弱、病、殘,不能勝任工作;看守人員擅離職守或夜間無人上崗守衛。
(8)制度不嚴:領用爆炸物品沒有嚴格手續,沒有登記賬目或賬物不符。
(9)管理不善:庫房內通風不良,溫度過高;防火、防爆危險警示牌不齊全;爆破器材堆垛過大、過高(炸藥、導火索堆垛不宜超過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過1.6米高);進入爆破器材庫房(特別是電雷管庫房)人員身著化纖服裝,穿帶鐵釘皮鞋,在庫房內使用無線電通訊設備;庫內有散落的爆炸物品或藥粉、粉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