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執法辦案工作中的現場檢查,是消防執法辦案人員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確認違法事實,對案件發生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的執法活動。現場檢查筆錄,是指消防執法人員使用統一的格式文書。現場檢查筆錄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系檢查對象及檢查人員、時間、地點等基本情況,應逐項完整填寫;尾部系各方確認簽名;正文,是筆錄的主要部分。正文中,應當記錄現場的環境,所見物品的擺放位置、數量以及在場人員的作業狀況等等。對上述檢查活動所作的書面記錄。是消防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其用語要客觀,記錄應全面。但在實際辦案中,一些消防執法人員對其重要性認識不足,做記錄時隨意性較大,造成現場檢查筆錄質量不高,甚至出現嚴重失誤的情況。筆者就當前現場檢查筆錄中出現的問題及如何提高現場檢查筆錄的制作質量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當前消防執法現場檢查筆錄中常見問題
(一)記錄的首部內容不完整。有的執法人員對現場檢查筆錄中首部項目填寫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現在:1、檢查時間填寫不精確。有的只填寫現場檢查的日期,而不填寫起止時間;有的雖然填寫了時間,卻未能精確到分鐘。2、檢查地點填寫不清楚。只寫到街道或村組,而未寫清門牌號。3、陪同檢查人的身份填寫太簡單。不少現場檢查筆錄只填寫陪同檢查人的姓名,不填寫其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等其他基本情況。填寫職務時沒有注明是什么單位什么部門的職務,陪同檢查人可以是被檢查單位的人員,也可以是具有法律證明效率的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應注明是什么單位什么部門的職務
(二)記錄的正文部分內容不全面。有的消防執法人員不能全面記錄檢查的內容、方法、結果和相關人員的行為等情況。所記的主體性內容不全面。表現在:1、只記錄實施現場檢查的結果而未記錄檢查活動的過程。如未記錄檢查過程中的拍照、錄像,收集、提取其他證據,邀請其他人員到場等情況。其實,對這些情況應加以記錄,以便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2、只記錄執法人員的檢查行為而未記錄當事人的活動狀況。如未記錄檢查過程中現場工人是否正在作業,營業員是否正在銷售商品,顧客購物的情況等。對這些情況,也應一并記錄。3、只記錄實施檢查的內容而未記錄采取相關措施的情況。如在消防產品案件辦理過程中,依據現場情況而作出的先行登記保存、封存等措施。按有關要求,采取相關措施也是現場檢查筆錄應記載的內容。4、只記錄發現物品的數量而未記錄其數據來源和獲取途徑。如未記錄在檢查過程中確定的物品數量依據、方法和過程。如此記錄的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值得懷疑。5、只記錄當事人未簽名的事實而未注明其不簽名的原因。實踐中,許多執法人員往往忽視對當事人未簽名原因的記載,這樣的筆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的規定,必須予以糾正。
(三)記錄的詞語主觀性較強。一些消防執法人員未能把握住現場檢查筆錄的即時性、現場性和真實性的要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包含的主觀性因素太多。表現在:1、如對建筑物的面積、消防產品的數量不能作出精確描述。使用“大約”、“大概”、“估計有”等模糊詞語,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詞語,這是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的一大禁忌。2、筆錄中存在主觀認定。現場筆錄中使用“違法”、“擅自”等詞語,或者像制作處罰文書一樣,直接在現場檢查筆錄中敘述違法情形。3、以現場檢查筆錄代替詢問筆錄。有的現場檢查筆錄以“據當事人口述”的形式將現場的相關情況記錄下來,這類現場檢查筆錄看起來更像詢問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