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治理——復查意見書
對于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應當填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檢查后4日內發出;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填發《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在檢查后3日內送達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時間屆滿時,應當進行復查,填發《復查意見書》。
公安消防機構在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除按本規定責令改正外,還應當依法予以相應的處罰。
消防治理——停辦
違反規定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且當場不能改正,需要責令停止舉辦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填發《責令停止舉辦通知書》,于2日內送達舉辦活動的單位,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送達。
消防治理——當場改正
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之一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責令其當場改正,填發《責令當場改正通知書》:
(一)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 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三) 公共場所在營業時將安全出口鎖住,疏散通道不暢通的;
(四) 消火栓、滅火器被挪作它用的;
(五) 常閉式防火門經常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的;
(七)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消防安全巡邏人員脫崗的;
(八)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隱患的;
(九) 違法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十) 其他應當當場改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