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政府應進一步加強對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國務院令第302號《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明確指出,地方政府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應由政府主要領導出面,親自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取締非法的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制止不具備基本安全條件的單位繼續生產,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及時發現和取締非法生產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的活動。對那些有合法資質的生產企業,也要進行全面安全整頓。整頓中采用安全評價或危險評估的方法,對廠址、布局、廠房、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以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進行全面的評價分析,凡是不符合安全生產規定的,要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整改不合格或無法進行安全整改的,堅決予以關閉。
2.主管部門應強化對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教育和安全技術教育
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企業生產工人應納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范疇。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特種作業是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工人的作業符合這一定義,而且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多數屬于鄉鎮企業,技術力量較薄弱,有相當多的企業經營人安全法制觀念淡薄,難以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落實。因此,有必要將煙花爆竹生產工人納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范圍,采取集中培訓、統一考核的方法,取得操作證者才能上崗操作。
3.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企業應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和編制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對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企業應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和編制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是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均有明確規定。特別是今年年初頒布的國務院令第397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痹摋l例第六條指出: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有13項,其中第十項是“依法進行安全評價”,第十一項是“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第十二項是“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秶鴦赵宏P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中第8款也指出:“加快全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盡快建立國家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救援資源,建設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專業化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增強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能力?!庇纱丝梢?,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和編制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是高危企業必備的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