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滅火系統操作控制:
1、干粉滅火系統應設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當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用于經常有人的保護場所時可不設自動控制。
2、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應在收到兩個獨立火災探測信號后才能啟動。并應延遲噴放,延遲時間不應大于30s,且不得小于干粉儲存容器的增壓時間。
3、全淹沒滅火系統的手動啟動裝置應設置在防護區外鄰近出口或疏散通道便于操作的地方;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手動啟動裝置應設在保護對象附近的安全位置。手動啟動裝置的安裝高度宜使其中心位置距地面1.5m。所有手動啟動裝置都應該明顯地標示出其對應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名稱。
4、在緊靠手動啟動裝置的部位應設置手動緊急停止裝置,其安裝高度應與手動啟動裝置相同。手動緊急停止裝置應確保滅火系統能在啟動后和噴放滅火劑前的延遲階段中止。在使用手動緊急停止裝置后,應保證手動啟動裝置可以再次啟動。
5、干粉滅火系統的電源與自動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有關規定。當采用氣動動力源時,應保證系統操作與控制所需要的氣體壓力和用氣量。
6、預制滅火裝置可以不設機械應急操作啟動方式。
干粉滅火系統安全要求:
1、防護區內及入口處應設火災聲警報器,防護區入口處應設置干粉滅火劑噴放指示門燈及干粉滅火系統永久性標志牌。
2、防護區的走道和出口,必須保證人員能在30s內安全疏散。
3、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能自動關閉,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能在防護區內打開。
4、防護區入口處應裝設自動、手動轉換開關。轉換開關安裝高度宜使中心位置距地面1.5m。
5、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置獨立的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應通向室外。
6、局部應用滅火系統,應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
7、當系統管道設置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時,管網等金屬件應設防靜電接地,防靜電接地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