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起
多年來居民火災在火災損失中所占的份額逐漸上升,據2002年全國火災統計,居民火災損失已占火災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三點五,2002年祖國香港居民火災占火災統計起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在實際工作中還難免有小火未報、未統計的情況。如此看來居民火災同樣不可忽視,做好居民防火安全也是實踐三個代表的具體體現;同樣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戰略目標。不妨讓我們做個粗略的計算。就城市居民火災來說,如果一戶三居室發生火災,家中的財產損失至少在3-6萬元以上,間接損失也在2萬元以上。分別估算如下:
1、固定家具損失按1萬元;2、家用電器如冰箱、洗衣機、電視機、音像設備2萬元;3、廚房灶具、炊具、櫥具,等損失1萬元;4、服裝、被服鞋帽等損失也在2萬元以上;5、照相機、微機、圖書資料1萬元;6、門窗、桌椅、燈具損失2萬元;7、墻面、地面、頂部等屋面損失1萬元。處理火災及其遺留問題的時間耗費5人兩個月時間,每人每月按2000元計算合計2萬元;其中不包括人員的傷亡及其治療的各種損失和火災蔓延到鄰居而帶來的損失,以上僅以普通家庭為例,合計損失12萬元。在農村發生火災撲救不及時,輕則房屋及其財產燒毀,當日變窮,重則危急生命、殃及四鄰。這是因為農村的建筑結構基本以磚木結構為主,耐火等級較低,向1984年哈爾濱道外區的居民大火;1999年11月1日石家莊某廠居民樓火災均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失。如果說2002年全國火災損失19.8億的話,那么去年居民火災的損失為19.8×33.5÷100=8億元。8億元是10萬個大學生三年的費用!
因此說:做好村鎮居民、城市社區的火災防范工作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村鎮居民和城市社區防火是實踐三個代表的具體體現!更是我們當代消防官兵義不容辭的神圣職責!
二、當前居民火災頻繁發生的主要原因
1、有關的安全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安全法規的制定落后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別是缺乏對政府及其部門的監督制約,政府及其部門在火災防范、滅火救援搶險救災方面的責、權、利不夠明確。地方政府領導的升遷與經濟效益掛鉤密切,卻與社會利益、安全利益結合較少,造成了許多地方政府領導重經濟、輕安全。在安全工作的實際操作上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事實上,那一屆政府工作報告中客觀的報告和評價了自己在安全方面的作為?有許多代表會議沒有吸收消防或安全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報告普遍存在的報喜不報憂,總結經驗成績多,總結缺點失誤少,匯報困難多,開拓創新精神少,缺乏對安全工作的指導是造成火災發生頻繁的輿論和報告導向。有鑒于此2000年國務院制定了《重大責任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全國人大代表大會為補充法律的不足,于2002年通過了《安全生產法》,但是仍然沒有規范公民個人、居民家庭、村鎮組織、社區管理單位及基層群眾組織如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在安全生活、生產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2、安全法規的宣傳普及教育不夠經常規范。全黨工作的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建設上來之后,國內國際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我國的消防事業以《標準化法》為基礎,先后借鑒國內外的經驗逐步起草,不斷修訂,逐步形成了有中國特點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如1956頒布的《消防監督條例》,198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1998年4月29日通過了第一部《消防法》。自1984年以來我國消防界、科技界的專家學者先后編撰了GB16—87等幾十部消防規范等和消防安全有關的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劃法》均有消防法規的體現。但是,由于安全法規、安全常識普及教育不夠廣泛、深入,廣大的工人、農民、甚至知識分子和國家干部、政府領導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對安全常識了解不夠、知之甚少,造成許許多多的安全盲點,如村鎮的建設規劃很少向消防部門申報,只是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土地部門及其下屬的鄉鎮一級業務機構操作自行規劃、設計,幾乎沒有考慮消防的問題。還有部分我們的公安派出所將消防通道栽上鐵樁子,鎖上鐵大門等堵塞消防車通行的違法做法,作為創建安全文明小區的先進經驗。時至今日,還有相當多的公務員向消防官兵詢問救火是否收費,很少了解火災中的避難與逃生的方法。還有打工姐妹兄弟不懂安全操作方法就地喪身火海的如唐山1993年林西百貨大樓火災;2003年2月2日的哈爾濱天潭酒店火災就很有代表性。第二:實踐證明《消防法》的制定、頒布缺乏基層的普遍意見和充分確實的調查研究,質量不高,邏輯不夠嚴謹,有著較大的局限性。如行政處罰前置條件過多;處罰約束機制和措施不夠;政府的消防職責不夠明確;沒有形成對政府不作為的有效制約和監督。仍然未脫離計劃經濟條件下消防行政命令的管理模式。作為《消防法》的補充,公安部于2002年5月頒布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既公安部61號令。而農村、鄉鎮和城市社區均不屬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比較確切的定格也只能稱謂“城市居民社區和村鎮”。其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有嚴格意義上的區別和操作上的不同。做好城市居民社區及村鎮的消防工作也不可能靠一道命令就能推得出去,而需要宣傳、組織、發動等多種有效措施,去規劃、實施、監督、落實。依靠法律的、行政的、走現代科學與村鎮特點相結合的群眾路線。填補這方面的空白不只是消防機構、公安機關一家的獨角戲,而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這就意味著必須以立法的形式對城市居民社區、村鎮的消防工作做出相應的法律、法定。建議在《消防法》修改中盡量彌補這方面的不足,將這部分專列一章或一篇。用法律的形式確定管理機構,規定管理機構以及公民法人在履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方面的權利、責任、義務;規范法定公安機關及消防監督機構的責任、權利、義務;規范相關的土地、規劃、建設、工商、設計、及施工單位的在落實消防法規方面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以市場準入機制為突破口,審核建構筑物的合理合法性,督導村鎮和城市社區組織建設好維護好相應的消防基礎設施,配備必要的移動消防設備;從公民法人的消防常識入手引入上崗培訓機制,作為勞動就業的前提條件,就象特種工種人員一樣必須取得上崗消防資格才能就業。規范和明確居民在個體防火和社會救助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形成分工職責明確,管理規范,宣傳監督到位,相互制約,協調聯動,救助及時的現代消防管理監督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