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監督執法是指公安消防機構為了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處罰的執法行為。作為公安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消防監督執法工作關系到社會安定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隨著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重要性也顯得更加突出。尤其在國家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之后,對消防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加強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保障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需要我們不斷深化認識、多角度地進行審視。在此,結合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一點實踐,談一談對當前消防監督執法過程中經常出現的一些難點熱點問題及其原因、對策的粗淺認識。
當前消防監督執法過程中遇到的主要難點問題
(一)現有消防法律法規不能滿足監督執法工作需求
建國以后,消防法制法規建設一直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頒布實施,《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與完善,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為全面加強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督促火災隱患整改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執法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上述法律法規部分條款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亟待進一步完善。如部分未履行消防職責行為的法律責任如何追究未做明確規定、消防處罰的種類和范圍偏窄,責令停產停業消防處罰前置條件設置過多,對非營業性場所的消防違法行為缺乏相應處罰款項等等。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防監督執法的力度。
(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效果不理想
消防工作應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單位自我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消防安全機制,逐級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然而,事實證明,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效果并不明顯,消防安全責任往往只表現為行政管理責任,而非強有力的法律責任。對于政府各級各部門日常的消防工作職責履行,根本沒有任何強制條款,消防安全由此也很難被納入其他工作環節。如在人事制度中,消防責任很少納入考評范圍;在經濟活動中,沒有消防安全的指標要求;在民事活動中,沒有把消防安全責任擺在首位;在國民教育體系內,缺少消防教育內容。以上無不表明,各級各部門消防責任意識仍很淡薄,對消防工作的重視程度仍然不夠,對應擔負的消防安全責任還存在著很大的認識局限,對如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漠不關心,往往是消防部門查出問題,就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很少會千方百計地主動去制定、完善并落實本單位、本部門的消防工作措施。
(三)消防監督執法受行政手段干預較多
發展是第一要務,為推動地方經濟持續較快發展,地方政府和行政機關不斷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然而,由于部分行政領導責任意識不強,對消防法律法規知之甚少,受經濟利益的驅動,招商引資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重經濟效益、輕消防安全”的現象,有的甚至采取“保姆式”服務,向外來投資者隨意承諾可以緩辦消防審批手續,允許其在消防配套設施建設方面偷工減料。而投資方往往因為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抱有僥幸心理,“消防設施不投入、安全措施不落實”現象時有發生。消防監督執法過程中,一旦查出問題,這些單位便利用地方政府急于實現經濟價值的心理尋求“地方保護”,以權代法、以關系代法、以土政策代法、行政干預、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等妨礙消防監督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消防監督部門礙于地方政策、礙于人情,礙于關系,無法大刀闊斧、理直氣壯地開展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對一些顯而易見的消防違法違規現象只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含糊帶過,消防監督執法難免失之于軟,失之于寬。
此外,當前地方政府和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方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建立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機關已成為時代的主題。有的消防監督干部對政府和行政機關這一變革無所適從,對政府和行政部門的管理方式的改變片面理解,錯誤認為“服務”就必須放松消防監督執法,不能很好地把“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結合起來,甚至,將監督執法與熱情服務簡單對立起來,害怕堅持“嚴格執法”,會違背政府服務改革、服務發展的大局和根本要求,而置《消防法》等法律法規于不顧,對該依法查處的消防違法行為不去立案查處,不能及時有效地制止、糾正各類消防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