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為民思想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為民思想在執法領域的具體化,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體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核心內容。“執法”是國家權利運作的過程,“為民”是權利運作的目的。“執法為民”的核心是指國家執法機關在執法權利運作的全過程都要把維護當事人和人民的利益貫徹始終,并以人民利益最終實現程度作為評價執法成效的根本標準。“執法為民”要求國家機關在行使執法權時必須把“為民”作為執法的出發點和歸宿,嚴格、公正、文明、高效地執法。
??? 就公安消防部隊而言,執法為民,是指廣大消防官兵牢記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認真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執勤、搶險救援等神圣職責,為人民掌好、用好消防監督執法權,在消防監督執法過程中實踐消防官兵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一、消防執法的歷史沿革及現狀
??? (一)消防執法的歷史沿革
??? 我國的消防執法工作是伴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發展而進步的,經歷了初步建立階段、行政法制階段、民主法制階段。在這三個階段,消防立法、消防執法、法制監督都深深帶著時代的烙印,體現當時歷史條件下的時代特色。這三個階段,也是消防執法從無到有,從不規范到規范,從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歷史。
??? 1.消防法律體系確立的三個階段
??? 一是初步建立階段(1957年-1984年)。我國的消防立法工作起步較晚,其根本原因是在我國發展的歷史長河中,消防立法工作沒有系統的文化傳承可供借鑒。這既有政治上的原因,也有經濟上的原因。政治上,兩千多年封建制度的長期統治,使現代文明的春風遲遲不度中華之門;經濟上,自然經濟使我們農業大國的農業始終未上規模。因此,與西方上百年的現代民主法制文明史相比,我國的消防立法工作可供借鑒的歷史不多。新中國成立以后,黨和國家對涉及人民根本利益的社會事業十分重視和關心,消防立法工作不斷得到完善,消防執法工作開始發展和加強。1957年11月周恩來總理簽發的《消防監督條例》出臺,可以說是我國的依法治火工作的開端。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消防監督條例》在某種程度上說是義務本位的法律,此條例僅有12條,僅有義務,沒有權力;僅有責任,沒有手段。注重的是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建立,民本思想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基本沒有程序規定。1957年10月份,全國人大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中,規定了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了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此后,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消防執法實質上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進行的。
??? 二是行政法制階段,即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到1998年《消防法》頒布階段。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消防工作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原有的《消防監督條例》已不適應消防工作形勢的需要,1984年我國修訂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該條例由全國人大頒布實施,效力比57年國務院頒布的消防監督條例更高,內容也更加完善,由12條增加到32條,確定了“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規定了火災預防、消防組織和法律責任,該條例在市場經濟確立過程中對于預防和減少火災起到了重要作用。這一時期,我國經濟處于轉型階段,在市場經濟的框架體制下計劃經濟仍然處于重要地位,與之相適應的消防立法深深地根置于計劃經濟的土壤中,消防立法過多地把行政控制手段作為消防工作的基本工作模式,沒有很好地明確社會責任主體的消防權利與義務,以法律監控消防工作的主要手段的機制處于起步階段。由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消防工作過多地用行政立法的方式調整消防法律關系,而且由于法律的滯后,部分規章、地方性消防規范性文件往往與國家《消防條例》不一致,消防法律的權威沒有全面樹立。
??? 三是民主法治階段,即1998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正式頒布實施至今。《消防法》的出臺,開啟了我國消防工作發展的新篇章。它總結了建國幾十年來消防工作的基本經驗,結合經濟發展實際,確立了防火安全責任制的消防工作基本制度和專群結合基本原則,明確了政府及其行政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具體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消防工作中的權利與義務,對于推動消防工作社會化,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危害奠定了法律基礎。它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的職責,強力推進消防部門依法行政的進程。《消防法》在第一條基本宗旨的規定中,首先把公民人身安全置于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之前進行保護,充分體現了以民為本的思想理念,可以說是消防執法為民的法源。這與當前我們執法為民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總體上講,《消防法》是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法律,是執法為民的法律,是民主與法制的產物。當然,隨著政治經濟體制的改革,《消防法》也呈現出其歷史的局限性,需要因時而改,不斷完善。
??? 2.三個立法階段的消防執法特征
??? 在消防法制建立階段,消防工作的焦點是能否有效地預防與減少火災危害,保護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而較少關注手段的合法性,伴隨的是人民的權益往往受到國家的侵害,而且難以得到有效的賠償。在行政法制階段,雖然法制思想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較快植入消防執法隊伍之中,實體上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在消防執法中占據了突出的地位,執法中強調實體公正無可非議,但往往由于消防工作過多的依賴行政控制手段,加之執法程序的非公開化,使消防執法權得不到有效監督,執法不公正的機率大大增加,人民群眾誤解消防執法和消防執法侵害民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民主法制階段,實現法律公正成為當代法制建設的主旋律,公正成為一切執法活動根本的準則。而程序公正又是現代法律公正的主要內容,成為當事人實現公正的重要保證。《消防法》頒布后,消防執法一直把規范程序作為工作的重點,其根本目的是實現法律正義,而且是讓當事人看著實現法律正義。
??? 3.三個階段法律監督的特點
??? 在法制建立階段,消防部門實質上存在著權力本位論的現象,消防執法較少受到監督,人民群眾在執法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時,難以通過法律途徑實現救濟,往往求救于領導權利。消防執法只是在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時才受到審查,受到司法監督。在行政法制階段,國家已經著手建立法律監督體系,程序制約、上下制約、社會監督的途徑進一步拓寬,消防執法工作更多地受到社會的關注。但由于法律監督缺乏完善的法律規定,執行中往往成為或然性較大的監督,成為形式監督,難以起到真正的作用。進入民主法制階段,權利不受制約就可能濫用的觀念迅速在社會得到公認,法律監督的時代到來。監督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如國務院《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我省的《重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都將消防執法納入了法律監督的軌道;司法體制的改革,更把事關人民群眾安危的執法活動作為監督的重點。可以說,現階段消防執法的全過程都受到內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