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消防監督主要實行三級管理,作為公安派出所這一級,多年來在消防工作中也發揮了很大作用。應當說,公安派出所管消防總的來說形勢是好的,但在新形勢下,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本人略談一點看法和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增強公安機關的責任心。
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管理,是公安機關的一貫要求,也是公安派出所應盡的職責。解放初期,公安機關要求派出所搞“四防”,“防火”就是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早在1963年,公安部在《關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規定》中也曾強調指出:“消防監督管理必須統一領導,適當分工,實行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分級管理的制度。”“公安派出所要做好本管區的消防工作。防火任務重的派出所,還需配備專職消防人員。”隨著時間的推移,消防三級管理向縣(市)延伸。過去沒有專門消防部門時,大量的防火工作就是由派出所去完成的。1974年,縣(市)組建消防機構后,消防工作得以加強,公安派出所也能積極完成縣(市)消防部門布置的各項消防工作。但我們也應看到,自消防部隊納入武警序列之后,有的公安機關認為消防機構不是公安機關內部的一個機構而是“兩家,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門的事,對消防工作重視不夠,未把消防工作納入公安工作總體目標,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消防工作的正常開展。其實,消防警察也是人民警察的組成部分,只不過是現役制人民警察而已。公安部在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適用范圍時已明確指出:“公安機關的消防、警衛、邊防警察,實行的是現役制和人民武裝警察的警銜制,但他們是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受公安機關的直接領導和管理,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三個重要警種……”所以,消防機構也是公安機關內部的一個機構。因此,各級公安機關一定要統一思想認識,建立起各級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負責,副職分管的消防工作管理機制,加強對消防機構和消防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切實將消防工作納入公安工作的總體目標,做到與其他公安工作同規劃、同部署。有的派出所重表面輕實質。即使公安局發了消防方面的文件,貫徹落實不像其它公安工作那么有力或者作為“軟任務”。有的過多強調派出所人少事多工作忙,對布置的消防工作不能及時認真的去完成,消防監督到派出所有時落不到實處。消防部門少數同志也對緊緊依靠當地公安機關領導、緊緊依靠公安派出所才能做好消防工作認識不足。因此,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公安消防機構包攬。筆者認為,隨著消防法律法規對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我們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公安派出所管消防的極端重要性,特別是在現行消防機制下,公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消防部門要自覺服從公安部門的領導,有關消防工作,不僅要向上級消防部門匯報,而且還要同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領導匯報,讓消防工作成為公安全局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讓消防工作在派出所由“要我管”變為“我要管”。
二、配齊消專(兼)職防民警,加強消防培訓。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實行所長負責制;確定一名所領導具體負責。要配備一名專(兼)職消防民警,并對配備的專(兼)職消防民警進行了培訓。由于多種原因,派出所分管消防領導和消防專(兼)職民警時有變動,如不及時補缺,并對新配備的消防民警做好消防培訓,將會影響派出所的消防監督管理。筆者認為,公安消防部門每年年初應對各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隊伍情況作一次調查了解,發現有變動的,督促派出所及時補配,同時進行消防培訓。消防是一門科學,涉及到社會各個領域,對派出所消防民警必須進行必要的培訓,才能勝任這項工作。致使工作抓不上手。筆者認為,加強對消防民警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消防業務水平,這對他們開展正常的消防工作極為重要,消防部門對此要作為一件大事來抓,經常的、有計劃的、認真的組織消防民警培訓,或以會代訓。培訓結束,還要考試,以提高培訓效果。與此同時,派出所領導也應適時組織全體民警學習有關消防知識,特別是在管段、管片民警管消防或全所人員共同抓消防的公安派出所更應如此,以提高派出所消防管理整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