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到春節這段時期,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將會持續升溫,又恰逢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職責處于調整階段,由于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滯后,在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方面容易出現漏管、不管現象,以致形成真空地段,導致發生重特大傷亡事故,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國家關于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
中央編辦發[2003]15號文件《關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意見的通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發放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發放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實施煙花爆竹廠點四鄰安全距離等公共安全管理,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炸的刑事案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定煙花爆竹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有關標準、規范。”
當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目前,一些地方公安、安監部門在對各自職責分工的規定上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主要焦點是兩句話。一是安監部門: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二是公安部門: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1.安監部門認為: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歸安監部門。家庭作坊、地下窩點、沒有任何證照的非法生產經營場點,它們不是生產經營單位,不屬于安監部門依法監管的范圍。
2.公安部門則認為: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監管職責已經全盤移交安監部門,公安部門的職責是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構不成刑事案件的,公安部門不管。
目前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安全監管處于真空地段。
由于煙花爆竹是生產生活所需用品,含有炸藥,但不折合炸藥量計算。假如進行了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只要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就不構成犯罪,不屬于刑事案件。
在上述情況下,煙花爆竹家庭作坊、地下窩點、沒有任何證照的非法生產經營場點將形成安監、公安兩不管狀態。一方面,安監部門沒職責、沒手段。到合法生產經營單位,安監人員可以亮證執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如果到非法的家庭作坊、地下窩點去檢查,被檢查人如果主動配合,就可以順利檢查;如果被檢查人員拒絕檢查,態度蠻橫,伸手要你拿出搜查證,安監部門拿不出搜查證,就不能硬闖民宅,就檢查不成。而另一方面,公安部門有手段、沒職責。公安部門在檢查時可以辦理搜查證,強行檢查。但是只要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場點不發生爆炸傷亡事故,構不成刑事案件,公安部門可以不管。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建議
1.合法與非法的界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經過安監部門審查批準、 持證持照、遵紀守法經營,即視為合法;未經批準、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即視為非法。
2.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場點。
3.在新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未正式出臺之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國家安監局出面協調,明確有關部門職責,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場點。
4.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查處社會上無證無照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主要執法部門,有檢查權、調查權、扣押權、處罰權,要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單位和場點的職能作用。
5.建立聯動機制。工商部門牽頭,公安、質檢、安監等部門緊密配合,在查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場點問題上,要形成共識。應明確專人負責,接到舉報或有關信息后,不推不拖,快速反應,共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