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油罐區、燃油系統的動火安全措施:
(1)動火設備或管道應與運行或備用系統穩妥地隔絕。
(2)對動火燃油設備和管道,特別是對低位的設備和管道應用蒸汽或其它方法進行系統有效的沖洗,確實做到設備管道泄壓、無油、無可燃氣體。
(3)沖洗后,隔絕的閥門應掛上警告牌,與油灌或回油管相連的閥門還應加堵板和上鎖。進人油灌、污油池等箱體內部動火工作時,應把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全部拆開、隔絕、油跡應清除干凈,再用蒸汽反復烘蒸、沖洗清潔,并強行通風排除油垢,用儀器檢查內部應無可燃氣體。電氣工具不準放在容器內部,照明應使用12伏的防爆燈,
2. 電焊作業,其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須焊接的同一設備上,其接地點靠近焊接點的一米距離內。
3. 氣焊或切割作業,應采取措施,嚴防火星飛濺而發生意外事故。
4. 制粉系統動火前必須測試粉塵濃度。原煤倉動火前進行對流通風或采取其它強行通風,必須在小動物窒息試驗正常后方可進入原煤倉工作,內部和周圍積煤必須清理干凈。
5. 落煤斗、落煤管、噴燃器等動火前,必須將內部存煤(粉)清理干凈,必要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6. 汽輪機油系統動火前必須將油放完,動火部位必須清潔,沖洗、隔離(加堵板)、擦拭干凈后再動火。
7. 變壓器在運行狀態下,一般不得進行動火作業,吊芯后動火屬一級動火,必須根據動火部位進行專門研究,在動火前應將剩油放盡,充分通風。
8. 在氫氣設備、管道及附近進行動火作業,應事先經過氫量測定,執行置換、隔離(加堵板),證實工作區域內空氣中含量小于3%,并經廠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工作。
凝汽器內、密封油系統、酸系統等可能有殘留氫氣的動火,必須執行置換、隔離(加堵板),證實工作區域內空氣中含量小于3%,并經廠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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