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滅火器檢查要點
1? 范圍
本要點規定了移動式滅火器現場消防安全檢查的相關事項。
本要點適用于移動式滅火器的現場消防安全檢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要點的引用而成為本要點的條款。本要點所依據的規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時,應按更新后的規范性文件相關條款要求進行檢查;當相關地方標準和本企業標準嚴于本要點時,按相關地方標準和本企業標準相關條款要求進行檢查。
???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
???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2008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2004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
《手提式滅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GB 4351.1-2005
《手提式滅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鋼質無縫瓶體的要求》GB 4351.2-2005
《手提式滅火器 第3部分:檢驗細則》GB/T 4351.3-2005
《推車式滅火器》GB 8109-2005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 95-2007
《滅火器箱》GA 139-1996
《輸油氣站消防設施設置及滅火器材配備管理規范》Q/SY129-2011
3? 檢查內容
3.1 配置
3.1.1 滅火器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GB50444-2008第4.2.2條)。
3.1.2 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等相關配置設計規范要求。滅火器配置應與場所危險性相適應;當場所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調整;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單元內,采用不同類型滅火器時,其滅火劑應能相容,選用滅火器時還應考慮滅火劑與當地消防車采用的滅火劑相容。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4.2.3條,《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2004第8.9.3條)。
3.1.3 滅火器的保護距離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規定,并應保證任一點都在滅火器的保護范圍內(《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4.2.4條) 。
3.1.4油氣田企業滅火器配置的特殊要求:
a)油氣站場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當設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統時,固定頂罐配置滅火器可按應配置數量的10%設置,浮頂罐按應配置數量的5%設置。當儲罐組內儲罐數量超過2座時,滅火器配置數量應按其中2個較大儲罐計算確定;但每個儲罐配置的數量不宜多于3個,少于1個手提式滅火器,所配滅火器應分組布置。
b) 露天生產裝置當設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統時,按應配置滅火器數量的30%設置。手提滅火器的保護距離不宜大于9m。
c)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應配置推車式滅火器。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2004第8.9條)
3.1.5輸油、氣站滅火器配置的特殊要求:
a)輸油泵房(區)、天然氣壓縮機房、閥室、閥組間、計量間、熱媒爐區、加熱爐區、裝卸油泵房、油罐區、輸油氣裝置區、鍋爐房、裝車棧橋、站控室、油化驗室、輸氣站排污池、污水處理間滅火器應按嚴重危險級配置;輸油泵電機間、變電所、配電間、儀表間應按中危險級配置。
b) 輸油泵房(區)、天然氣壓縮機房、閥室、閥組間、計量間等B類以及使用、輸送天然氣等C類火災場所應選用干粉滅火器;A、B、C類和低壓電氣設備綜合性的火災場所應選用干粉滅火器;輸油泵電機間、變電所、配電間等高壓電氣設備的場所應選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磷酸銨鹽型干粉滅火器。
(《輸油氣站消防設施設置及滅火器材配備管理規范》Q/SY129-2011第4.1.1、4.1.2條)
3.1.6石油化工企業滅火器配置的特殊要求:
a)工藝裝置內撲救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火災宜選用鈉鹽干粉滅火劑,撲救可燃固體表面火災應采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劑,撲救烷基鋁類火災宜采用D類干粉滅火劑??刂剖摇C柜間、計算機室、電信站、化驗室等宜設置氣體型滅火器。
b) 甲類裝置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不宜超過9m,乙、丙類裝置不宜超過12m
c) 每一配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兩個,多層構架應分層配置。危險的重要場所宜增設推車式滅火器。
d)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棧臺應沿棧臺每12m處上下各分別設置二個手提式干粉型滅火器。
e)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地上罐組宜按防火堤內面積每400m2配置一個手提式滅火器,但每個儲罐配置的數量不宜超過3個。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8.9條)
3.1.7汽車加油加氣站滅火器配置特殊要求:
a)每2臺加氣機應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加氣機不足2臺應按2臺配置。
b) 每2臺加油機應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和1具6L泡沫滅火器。加油機不足2臺應按2臺配置。
c)地上LPG儲罐、地上LNG儲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儲罐、CNG儲氣設施,應配置2臺不小于35kg推車式干粉滅火器。當兩種介質儲罐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應分別配置。
?d)地下儲罐應配置1臺不小于35kg推車式干粉滅火器。當兩種介質儲罐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應分別配置。
e)LPG泵和LNG泵、壓縮機操作間(棚),應按建筑面積每50m2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第10.1.1條)
3.1.8城鎮燃氣供應基地的滅火器配置特殊要求:
a)液化石油氣供應
1)鐵路槽車裝卸棧橋按槽車車位數,每車位設置8kg干粉滅火器2具,每個設置點不宜超過5具;
2)儲罐區、地下儲罐組按儲罐臺數,每臺設置8kg干粉滅火器2具,每個設置點不宜超過5具;
3)儲罐室按儲罐臺數,每臺設置8kg干粉滅火器2具;
4)汽車槽車裝卸臺柱(裝卸口) 8kg干粉滅火器不應少于2具;
5.)灌瓶間及附屬瓶庫、壓縮機室、烴泵房、汽車槽車庫、氣化間、混氣間、調壓計量間、瓶組間和瓶裝供應站的瓶庫等爆炸危險性建筑按建筑面積,每50m2設置8kg干粉滅火器1具,且每個房間不應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不宜超過5具;
6)其他建筑(變配電室、儀表間等) 按建筑面積,每80m2設置8kg干粉滅火器1具,且每個房間不應少于2具。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8.10.9條)
b)液化天然氣供應
1)儲罐區按儲罐臺數,每臺儲罐設置8kg和35kg干粉滅火器各1具;
2)汽車槽車裝卸臺(柱、裝卸口) 按槽車車位數,每個車位設置8kg干粉滅火器2具;
3)氣瓶灌裝臺設置8kg干粉滅火器不少于2具;
4)工藝裝置區按區域面積,每50m2設置8kg干粉滅火器1具,且每個區域不少于2具。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9.5.6條)
3.1.9 滅火器的落地、托架、掛鉤等設置方式應符合配置設計要求。手提式滅火器的掛鉤、托架安裝后應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并不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推車式滅火器的行駛機構應完好。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2.2.3、3.2.4條)
3.2 使用場所
3.2.1 滅火器應按照設計提供的配置圖表定置放置(《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2008 表C)。
3.2.2 滅火器應放置在便于取用的場所,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3.1.3條)。
3.2.3 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不得超出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3.1.5條)。
3.2.4 手提式滅火器應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或放置在干燥、潔凈的地面上(《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 第3.2.1條)。
3.2.5 設置在室外的滅火器應采取防濕、防寒、防曬等相應保護措施。當設置在潮濕性或腐蝕性的場所時,應采取防濕或防腐蝕措施。(《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3.4.3、3.4.4條)
3.2.6 在有視線障礙的設置點設置滅火器時,應在醒目的地方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發光標志;在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和滅火器設置點附近的墻面上應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標志(《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3.4.1 、3.4.2條)。
3.2.7 推車式滅火器是否設置在平坦場地。在沒有外力作用下,推車式滅火器不得自行滑動。當設有防止自行滑動的固定措施時,不應影響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駛移動(《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3.3.1、3.3.2條)。
3.2.8 滅火器箱不應被遮擋、上鎖或栓系;箱內應是否干燥、清潔。箱門開啟應方便靈活,開啟后不得阻擋人員安全疏散。開門型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角度應不小于175°,翻蓋型滅火器箱的翻蓋開啟角度應不小于100°,不影響取用和疏散的場合除外(《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3.2.2、3.2.3條)。
3.3 外觀
3.3.1 滅火器的器頭應向上,銘牌應朝外。
3.3.2 滅火器的銘牌應清晰明了,無殘缺。銘牌上滅火劑、驅動氣體的種類、充裝壓力、總質量、滅火級別、制造廠名和生產日期或維修日期等標志及操作說明應齊全。
3.3.3 滅火器的鉛封、銷閂等保險裝置不應損壞或遺失。
3.3.4 滅火器的筒體是否無明顯的損傷、缺陷、銹蝕及泄漏。
3.3.5 滅火器噴射軟管應完好,無明顯龜裂,噴嘴不堵塞。
3.3.6 滅火器的驅動氣體壓力應在工作壓力范圍內。
3.3.7 滅火器的零部件應齊全,并且無松動、脫落或損傷。
3.3.8 滅火器應未開啟、噴射過。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3.1條,附錄C)
3.4 檢查
3.4.1 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本標準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3.4.2 石油化工裝置區、罐區、加油站、堆場、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本標準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2008第5.2.2條)。
3.4.3 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保留。
3.5 維修
3.5.1 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3年應進行維修,首次維修后每滿1年應進行維修;干粉、潔凈氣體、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應進行維修,首次維修后每滿2年應進行維修(《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 第5.3.2條)。
3.5.2 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 第5.1.2條)。
3.5.3 檢查或維修后的滅火器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5.1.3條)。
3.6 報廢
3.6.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進行強制報廢(《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5.4.2條):
??? a)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 b)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 c)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 d)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 e)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 f)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 g)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 h)被火燒過。
3.6.2 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6年,干粉、潔凈氣體出廠時間達到10年,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日期達到12年應進行報廢。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5.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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