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止瓦斯積聚。必須管好井下所有通風設施, 合理通風, 確保通風系統穩定可靠, 加強對易積聚點 (如采煤工作面采空區及回風隅角、 頂板冒落的空洞、 風速低的巷道中的頂板附近、 停風的盲巷, 機采工作面采煤機附近的渦流區等地點) 的管理, 通過加大通風量等措施避免瓦斯積聚; 認真執行瓦斯檢查制度, 搞好瓦斯監測, 使井下各處的瓦斯濃度達到 《煤礦安全規程》 的要求。
(2) 消除引爆火源。要防止出現明火、 電火花、 電弧、 摩擦火花、 爆破火焰、 靜電火花、 井下火災和隔爆設備失爆現象等。在瓦斯濃度較高的地點, 必須杜絕一切可能出現的引爆火焰, 在瓦斯超限地點, 必須切斷電源, 停止作業, 撤出人員; 排放瓦斯時, 回風流流經區域必須切斷一切電源。井下進行電焊、 爆破、 割煤等作業時, 必須事先檢查瓦斯, 只有在瓦斯濃度下不超限的情況下, 方可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