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況
一、概述
新集一礦安全技改工程的新中央回風井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新集鎮境內,新集一礦北側。新中央回風井井口設計標高為+27.0m,井筒深度為467m,凈直徑6.5m。井筒施工穿過表土155.77 m,風化基巖31.06 m,基巖283.17m。井筒表土段采用凍結法施工,其中凍結深度217.0m,凍結段深度為210.5m。基巖段深度為256.5m。凍結基巖段和基巖段均采用中深孔光面爆破法施工。
新中央回風井井筒及相關工程掘砌由中煤三建29處新集項目部承建。由于中煤三建29處新集項目部施工現場未建臨時炸藥庫,故每次井筒爆破作業需從新集一礦井下炸藥庫領取炸藥、雷管,運至施工現場。為安全起見,特編制本措施,指導爆破作業時領取炸藥、雷管的運送工作。
二、編制依據
《煤礦安全規程》(2009年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爆破安全規程》
第二章 爆破材料領取、運輸
一、爆破材料領取準備工作
在每次新中央回風井井筒及相關工程作業爆破前,爆破工到二十九處項目部調度室拿取料票,填寫好炸藥、雷管使用數量。由項目部值班經理在填好的領取料票上簽字,再讓項目部調度值班的安全員登記要領取的炸藥、雷管數量。并且打電話通知新集一礦的調度,二十九處項目部涉爆人員要到礦炸藥庫房領取爆破器材。由新集一礦調度通知新集公司供應部的炸藥專用運輸車到井口等待。
領取爆破器材的隨行人員必須有一名項目部保衛人員,且穿戴制服;攜帶橡皮警棍,在炸藥裝車、卸車時必須在炸藥專用運輸車旁禁戒。
二、車輛運輸及注意事項
新集公司供應部的炸藥專用運輸車車廂底部應鋪軟墊;車頭、車廂和車尾部位要設有明顯危險標志。司機應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質,具有安全駕駛經驗;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完好狀況,清掃車廂內的雜物,清洗酸、堿和油脂痕跡;在能見度良好時,汽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0km/h;車輛在地下道行駛,車速不得超過10km/h;在揚塵、有霧、暴風雪等能見度低時,行駛速度減半;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筑物和村莊的空曠地方;路面上有冰或雪時,車輛要有防滑措施。每次放炮結束后,再將剩余爆破器材送回。領、退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運送。
三、車輛行駛路線
爆破器材去領取和退庫時的路線:新中央回風井炮頭房--地下道(運通公園處)--礦門口前東西大道(一礦至王集)--新集一礦副井口
爆破器材領取后返回時的路線:新集一礦副井口--礦門口前東西大道(一礦至王集)--地下道(運通公園處)--新中央回風井炮頭房
四、爆破器材的領取
炸藥、雷管領取時間在白天領取,最晚不得超過下午3點。夜間決不允許領取、退還爆破器材。
領取車輛停在井口附近20m以外的空曠地上,保衛人員在車旁警戒。領取爆破器材由爆破工帶隊,每次不低于4人的情況下乘罐籠下到井下,到炸藥庫領取。
領取人員到井口后,必須和井口把鉤工說明下井領取爆破材料情況,征得礦井口人員同意,聽從把鉤工安排下井。
到炸藥庫領取時應認真檢查爆破材料的數量和質量,領取的數量和規格必須和發放的數量、規格核對清楚且準確。不符時必須及時和庫房人員反映且復查,確認無誤后方得搬運升井。
從炸藥庫領取爆破器材后,由涉爆人員將爆破器材挑至罐內后升井。
五、爆破材料裝卸
爆破材料裝卸時,要有專人在場監督裝卸人員按規定裝卸,輕拿輕放,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破器材;禁止亂丟亂放;不準站在下一層箱(袋)上去裝上一層,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裝載量、裝載高度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不得將雷管放入衣袋內。雷管必須裝在自制的木箱內,木箱內壁襯有軟墊;木箱上必須加鎖;且鎖的鑰匙必須由放爆員親自保管,不得交與他人。
一人一次搬運爆破器材的數量不準超過:
拆箱(袋)搬運炸藥 20㎏
背運原包裝炸藥 一箱(袋)
挑運原包裝炸藥 兩箱(袋)
六、爆破器材核查及退庫
爆破器材領取返回到達炮頭房后,由值班安監員對領取的數量、規格進行認真核查;數量無誤后方讓放爆員加工起爆藥卷。
井下爆破作業完成后,由放爆員將未使用完剩余的炸藥、雷管進行清點并記錄登記在冊。再由值班安監員進行核查,核查情況無誤后在記錄上簽字認可。領取人員將剩余的炸藥、雷管分別用車送回一礦炸藥庫。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出具退庫清單,核查退庫數量和清單上填寫的數量是否一致。清單帶回項目部交給調度值班安監員存放并保管妥當。
七、爆破器材的型號
雷管:1#~5#毫秒延期電磁雷管(腳線為6m)
炸藥: 凍結段為1#乳化炸藥(防凍型)Ф45、Ф32乳化炸藥
基巖段為三級煤礦許用的T320型號Ф35、Ф27水膠炸藥
第三章 運輸管理
一、井下運輸管理
1、上、下井時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2、爆破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
3、炸藥、雷管分次裝入罐籠或吊桶,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運輸爆破材料時,罐籠升降速度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得超過1m/s。
5、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6、禁止將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
二、地面運輸管理
1、運輸爆破材料的專用車輛,出車前必須經過檢查,車廂必須標有“危險”字樣。
2、裝有爆破材料的車輛,嚴禁在車內逗留。
3、車輛運輸不得在人員聚集、集市和地下道逗留。
4、匯車讓車時,應靠邊停車。
四、人力運輸管理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破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它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破材料上下。
第四章 爆炸材料領取、退庫制度
1、憑火工品領用卡、放炮員合格證、簽字和小班作業計劃方可領取。
2、火工品領用本必須專人專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3、放炮員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須經連隊、班組長簽字后親自退回炸藥庫房。由保管員(新集一礦炸藥庫人員)在領用卡上填寫數量,如不按規定處理交清手續者,報有關單位給予嚴肅處理。
其它未盡事宜參照《煤礦安全規程》20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