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爆炸事故發生后。現場管理人員應組織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持現場秩序,上報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條 安全技術股: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負責核對傷亡人數、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現場傷員的搜救、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負責現場清理工作。及時測定事故現場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現場遺留危害物質對環境產生污染的消除;負責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為救援的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平時應做好調查與研究,當好領導參謀。
第三條 車輛運輸股: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調配應急所需的車輛及駕駛員,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的安全運送工作。
第四條 綜合股:負責聯系醫院,醫護人員,急救車輛,準備急救器材;負責事故現傷員培護,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負責組織搶險器材和物資的調配。負責應急救援資金的準備、調度和落實工作。對撤離人員進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各新聞單位對事故情況進行宣傳報道和對外發布信息;
第五條 工程機械股:負責組織、參與事故救援工作,調配救援所需的機械設備和操作人員,確定設備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項,負責電路、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