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 '
(1)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裝牢固、嚴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能混裝在同一車箱。
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箱,禁止同時載運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隨身攜帶爆炸物和火種的人員搭乘各種車輛。
(2)使用汽車或者人力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前后要保持一定的距離,遇到人煙密集區,應當繞道通過,通過時應與有關部門聯系,共商措施,確保安全。
(3)運輸易燃易爆物品需在中途停車時,要遠離建筑和居民區,指定專人看管,附近嚴禁煙火。
(4)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要在有領導有組織有指揮下進行,參加人員應懂基本常識(不懂時應事前交待清楚),嚴禁違章操作。裝卸工作宜在白天進行,特需夜間裝卸時,須有充足照明,裝卸地點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和靠近。
(5)高溫季節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一般應在早晚運輸比較安全。遇雨雪天時,要停止運輸。
2.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和保管
(1)易燃易爆物品應放置在專門場所,設置“嚴禁煙火”標志,并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和管理儲存方法,以及發生事故的處理方法。
(2)易燃易爆物品庫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
(3)易燃易爆物品庫房應有隔熱降溫及通風措施,并設置防爆型通風排氣裝置。
(4)危險品倉庫內若要動火檢修,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5)易燃易爆物品進庫,必須加強入庫檢驗,若發現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容器滲漏時,必須立即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專門的房間內處理。
(6)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的一切電氣設施應符合安全規程的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7)對雷管、炸藥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其特性嚴格分庫保管,嚴禁車間、部門內或私人存放;對剩余量,應立即退庫保存。
(8)對雷管、炸藥等危險品,必須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鎖、雙人領、雙人用、雙賬)。在領用時需經有關部門領導批準。
(9)班組對存放的少量易燃品要采取防火措施,如使用的油類應放在金屬密閉的容器內,不可與其他可燃物混放。
(10)化學危險品必須嚴格實行分類儲存,性質相互抵觸或者施救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放在一起。
(11)嚴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辦公室、值班室、控制室等場所。
(12)能自燃的物品和化學易燃物品堆,應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有專人定時測溫。
(13)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14)受陽光照射易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亦不準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存放,則不準在炎熱季節露天存放,必須采取降溫措施以后才能存放。
(15)化學易燃物品已裝容器應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16)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易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對用過的浸油棉紗、油布等物品,應及時處理。
(17)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地臨時存放危險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并選擇安全可靠的位置單獨存放,由專人保管,嚴禁存放在施工現場和工棚內。
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
(1)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發放、登記、回收和檢查制度,切實做到限額領料,活完料凈;原則上按當日使用量發放給班組,做到班組基本上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使用易爆炸物品必須由具有專業知識和安全知識的人負責,否則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作業。
(3)嚴禁在現場作業后,將易爆物品個人自帶、私存,更不準移作他用或私自贈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