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陽“11·3”特大火災坍塌事故發生后,商住樓的消防安全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在我國現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中的定義是指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商住樓人員集中,可燃物較多,起火因素繁多,火災蔓延迅速,人員疏散困難,火災撲救難度大等火災危險性。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群死群傷惡性事故。據統計,2003年全國范圍內商住樓發生特大火災事故已有8起,在特大火災事故中比率高達24.2%。如何做好商住樓的消防設計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全社會面臨的一個新課題,筆者就此提出以下幾點思考,以供商榷。
??????? 1做好性能化設計,保障安全、經濟合理
??????? 入世后,我國現行的消防行政監督體制面臨與國際消防行政監督體制接軌的新形勢,消防技術標準也也面臨著由強制性向性能化過渡的局面。商住樓的消防設計在《高規》中雖然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筆者認為《高規》中的規定對此類建筑消防設計的要求有些地方不夠合理。現就我市一棟九層商住樓進行分析,該商住樓建筑高度為29.7 m2,商住樓負一層為地下室,地上一、二層為商業營業廳,三到九層為單元式住宅。商業營業廳每層建筑面積為2000m2,單元式住宅每層建筑面積均為1400 m2。按《高規》第3.0.1條高層建筑分類中建筑高度超過50m或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 m2的商住樓為一類高層建筑的規定,該商住樓商業營業廳部分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 m2,應為一類高層建筑。
??????? 從《高規》中以下條文規定來分析此類商住樓的消防設計:
??????????? 一、《高規》第5.1.1條規定:一類高層建筑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應超過1000 m2。該商住樓底部商業營業廳在設計上可以滿足規范要求,但住宅部分就不易將防火分區面積控制在1000 m2以內。按照規范要求做增設自動滅火系統或通過設置防火墻加常閉式乙級防火門、窗的設計方案均達不到經濟合理的要求。
??????? 二、《高規》第6.1.1條規定:高層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該商住樓不是純住宅,要在設計上達到此條文的要求,住宅部分每層相鄰單元均應設連通陽臺或凹廊。對該商住樓來說,在結構和造型設計上要做到這一點較為困難。
??????? 三、依據《高規》第6.2.1條規定,一類建筑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應設防煙樓梯間。該商住樓顯然也應設防煙樓梯間,但是單元式住宅做防煙樓梯間在技術上和經濟上都不夠合理。
??????? 通過以上分析,此類建筑高度在30米以下的商住樓作為一類建筑來執行《高規》的要求,與規范所提倡的經濟合理性顯然存在一定的矛盾。
??????? 1.1商住樓的火災危險性的分析
??????? 為解決上述矛盾,我們可先對商住樓的火災危險性作如下分析:商住樓是底部為商業營業廳上部為住宅的綜合性建筑物。單元式住宅部分單元之間有防火分隔墻板隔開,單元與單元之間不存在空氣流動。每個單元作為一個較為獨立的防火分區,較好地隔斷了火災水平方向的發展,而且滅火條件較好,利于消防隊員集中力量進行滅火。而商業營業廳部分營業面積大,電氣設施多,可燃物多,人員密集且流動量大,易發生火災事故,且滅火環境復雜,撲救難度極大,是商住樓建筑整體的重點防火部位。
??????? 分析可知做好商業營業廳部分的消防設計是保證商住樓安全投入使用的關鍵。
??????? 1.2商住樓的消防設計思路
??????? 針對此類高層建筑有較明確的上下功能分區,火災危險集中在底部商業營業廳的特點,筆者認為可以參照《高規》中滅火設備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對不同部位有不同要求的設計思路,對商住樓采取先整體后個體的設計思路:
??????? 一、商住樓作為一個整體建筑應按照《高規》的有關要求來確立該建筑物的總平面布局、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 二、商業營業廳部分應按《高規》中所屬建筑分類的有關規定嚴格滿足規范要求,確保商業營業廳部分的消防安全。
??????? 三、住宅部分可依照《高規》中對高層住宅的有關條文要求來進行消防設計。在對住宅部分放寬要求的前提下,應充分考慮到住宅部分作為商住樓整體建筑的一部分,在住宅和商業營業廳的連接上,嚴格要求連接部分的耐火極限,從而確保整棟建筑物在火災中不至坍塌.
??????? 1.3商住樓消防設計的幾點思考
??????? 在對住宅部分放寬要求的前提下,應充分考慮到住宅部分作為商住樓整體建筑的一部分。在商業營業廳的防火分區設計上,防火分隔物應盡量采用防火墻進行防火分隔,在疏散通道部分采用防火卷簾加加密噴頭的做法,嚴格控制火災的蔓延。
??????? 1、參照《高規》第3.0.7條對存放可燃物較多,且不設自動滅火系統的高層建筑耐火極限的要求,對商業營業廳和住宅與商業營業廳連接部分的柱、梁、樓板和墻的耐火極限應相應提高0.5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