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外墻外保溫正常施工,特編寫此安全與防火措施
一、安全措施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項目組組成人員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的責任。
2、施工前需對施工作業人員嚴格執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制度。服從總包方對總體工程施工現場的統一的安全施工管理,并服從監理對安全施工的監督。
3、進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作業時要穿整潔合體并適合作業特點的工作服,不得裸身作業。嚴禁赤腳或穿拖鞋進入施工現場,嚴禁酒后上班,嚴禁穿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防止施工人員從架上掉下。
4、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做好安全防護,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的工作環境。對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挪動或拆除。
5、工人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不得 冒險蠻干。對新加入施工隊的工人,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并在時間上達到要求且經考核合格后才能參加施工生產。全體職工都要安全生產,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和監督。
6、腳手架、安全網及特殊架子以及接卸設備暫設電氣工程等,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隨意拆改腳手架等臨時作業設施,必須拆除腳手架或搭板時,必須得到安全人員的允許,作業結束務必復原上述裝置。
7、凡要帶入樓內的機械事先必須接受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另外對于在施工過程中所用到的電動工具應嚴格按國家有關部門及規范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保養和檢修,及時消除隱患,嚴禁超負荷、超期使用。
8、發揚團結友愛精神,在安全生產方面做到互相幫助,互相監督,維護一切安全設施、設備,做到正確使用,不隨意拆改。對新工人要傳、幫、帶,對不安全的作業要求有權提出意見,有權拒絕違章指令。
9、各領導人員要嚴格管理,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抓好施工安全工作,杜絕事故發生。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堅持未經安全生產教育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0、遵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振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處理。
11、對于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以及在檢查時提出的全整改措施要及時組織整改。
二、防火措施
1、 施工準備
1.1 外保溫工程施工現場應為禁火區域,并應遠離火源,嚴禁吸煙。當附近有明火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2 外保溫工程施工作業部位,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應確保其適用、有效。
1.3 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電纜、電線等帶電線路應與可燃類保溫材料堆放區保持安全距離。
2 材料堆放
2.1 當可燃類保溫材料儲存在庫房中時,庫房應由不燃性材料搭設而成,并有專人看管。當可燃類保溫材料露天堆放時,堆放場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堆放場四周應由不燃類材料圍擋;
2) 堆放場應為禁火區域,其周圍 10m 范圍內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業,并應有顯著標識。
3) 堆放場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4) 堆放場應配備種類適宜的滅火器、砂箱或其他滅火器具。
5) 堆放場地內材料的存放量不應超過 3 天的工程需用量,并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蓋。
2.2 外保溫工程施工時,作業現場保溫材料臨時堆放條件應符合第2.1 條 1、2、3 款要求。嚴禁在施工建筑物內堆存保溫材料。
3 施工防火要點
3.1 采用防火構造的外保溫工程,其防火構造的施工應與保溫材料的施工同步進行。
3.2 外保溫工程的施工應分區段進行,各區段應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并宜盡早安排覆蓋層(抹面層或界面層)的施工。保溫層施工時,沒有保護面層的保溫層不得超過三層樓高,裸露不得超過 2 天。
3.3 外保溫工程施工區域動用電氣焊、砂輪等明火時,必須確認明火作業場所涉及區域內的可燃類保溫材料已覆蓋了抹面層或界面層,并設專門的動火監護人,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嚴禁在已完成安裝的保溫材料上進行電氣焊接和其它明火作業。
3.4 聚氨酯等保溫材料進行現場發泡作業時,應避開高溫環境,施工工具及服裝等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3.5 噴涂聚氨酯保溫材料必須在噴涂后 24h 內進行防護層施工。
3.6 施工照明燈發熱設備靠近可燃類保溫材料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隔離措施。電氣線路不應穿過可燃類保溫材料,確需穿過時,應采取穿管(不燃材料)防火保護等措施。
3.8 外保溫施工期間如遇公休日或節假日,需對已安裝的裸露的保溫層進行防火處理,并將作業區域內剩余保溫材料按本措施第 2.1 條要求堆放管理。放假前應對外保溫工程進行檢查,確保無裸露的保溫層和板材堆放。
3.10 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加強保溫材料的堆放管理,隨時清理遺留在施工現場廢棄保溫材料。
4 成品保護及其他
4.1 外保溫工程完工后與外墻相毗鄰的豎井、凹槽、平臺等,不得堆放可燃物。
4.2 外保溫工程完工后,火源、熱源等火災危險源應與外墻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并應加強對火源、熱源的管理。
4.3 外保溫工程附近不宜進行焊接、鉆孔等明火施工作業,確需明火施工作業的,應采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
4.4 施工所用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發熱部位靠近可燃類保溫材料或導線穿越可燃類保溫材料時,應采取有效隔熱措施予以分隔。
5 防火安全驗收
5.1 外保溫工程防火安全驗收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工程師進行。
5.2 外保溫工程防火安全驗收時,應檢查下列文件和記錄:
1) 外保溫工程設計文件、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設計要求以及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等;
2) 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包括所用外保溫材料的檢驗報告、清單、數量、進場批次、合格證以及燃燒性能檢驗報告;
5.3 當外保溫工程施工的有關資料經審查全部合格,現場檢查和材料復驗結果全部合格時,防火安全驗收應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