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井下作業需使用非防爆設備(筆記本電腦、搖表和萬用表),為加強井下非防爆設備的管理,規范井下安全作業行為,確保設備的使用安全特編制本措施:
1、井下使用非防爆設備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經過相關單位批準方可使用,并填寫使用記錄。未經批準,嚴禁隨意下井。
2、非防爆設備必須按登記的路線和地點使用,嚴禁在進風巷和瓦斯不穩定地區使用。
3、使用非防爆設備作業時,使用人必須攜帶瓦斯便攜儀,并隨時檢測作業地點及附近的瓦斯濃度,只有在瓦斯濃度低于0.3%時方可使用。
4、非防爆設備只能由經過批準的人員或具有上崗資格的電氣作業人員使用,其他人員嚴禁攜帶、使用。
5、非防爆設備只適用于不帶電設備,對于帶電設備應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筆記本電腦除外)。
6、非防爆設備使用后必須及時升井,嚴禁留在井下,每次使用前必須重新經過領導批準并嚴格執行本措施。
7、本措施只適用于井下進風巷道和機電硐室,其它地點使用措施另行編制。
8、其它安全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款執行。
皮帶機隊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