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9日晚上19點左右,發生柴油燃燒事故,造成一人燒傷,軌枕場安質部通過調查,現將事故原因及處罰結果通報如下:
1、事故經過及原因:
2008年6月7日19點左右,區夜班員工上班時,夜班叉車司機永旭與白班司機張交班時候,白班叉車司機張告訴夜班叉車司機永旭,叉車的燃油快沒有了,需要給叉車補充燃油。為了不耽誤生產,夜班叉車司機永旭在完成第一摞軌枕的倒運后,才給叉車加油,把叉車開到燃油桶邊給叉車加油,為了加油方便,叉車司機永旭用叉車把燃油桶從地上叉起,擺放在軌枕打磨工區車間里面,靠近窗戶的一摞方木上面,把油桶抬高便于油桶內的油能夠流到叉車油箱內。擺放方木的員工陶也陪同加油。永旭在加油時候,陶就坐在叉車的駕駛座位上。在給叉車加油中,(通過對陶的調查,在加油時候看見叉車司機永旭在吸煙,并且在加油過程中使用了打火機,但是沒有看見史永旭使用打火機是在尋找油箱蓋還是在觀察加油量,發生事故后陶立即從叉車上跳下來。)由于在叉車的加油的工作場地沒有照明燈具,叉車司機永旭便用自己手中的打火機打燃后照明(在2008年6月20日對史永旭的調查,據永旭反應:當時在加油過程中,叉車油箱蓋掉了,永旭便用打火機照明,在地上尋找叉車油箱蓋,這時從正在加油的油管上滴下一滴柴油,滴在了打火機上面,把打火機引燃,打火機引燃后產生的火苗把從叉車油箱內排除的油氣混合體點燃,引發了爆炸,在爆炸中從叉車油箱內噴出的柴油噴在了叉車司機史永旭的身上,產生了燃燒,發生燃燒后,永旭立即倒地用手捂住面部在地上翻滾,希望通過翻滾撲滅自己身上的火苗,當時在叉車附近的工區長胡紙板撲打永旭身上的火苗,陶在軌枕打磨作業場所附近提了一桶用于洗手的水,及時撲滅了永旭身上的火苗。據永旭反應,火在永旭身上的燃燒時間不到一分鐘。)。由于叉車經過一天的運行,叉車的燃油箱內充滿了油氣混合氣體,當史永旭給叉車加油的時候,油氣混合物隨著柴油的加入,從叉車油箱內被排出來,產生了燃燒。
2、相關責任人處罰:
永旭:作為一名持有合格駕駛證的司機,(有在河南南陽考取的機動車輛駕駛證C證,)沒有一點安全常識,在給叉車加油過程中吸煙,并點火照明,嚴重違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罰款500.00元。
胡:值班工區長,對現場施工生產檢查監控不足,對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罰款50.00元。
3、安全教育:
在2008年7月4日的大會上,向全場員工通報了事故 發生的經過及產生的嚴重后果,希望引起全場員工的高度重視,在工作中嚴禁違章操作,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的安全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操作事故的發生。
4、防范措施:
對所有使用燃油的操作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并規定在所有的燃油使用場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在燃油添加時候必須有人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