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的建筑消防設施,是預防火災、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的有效措施。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實施檢查、檢測以及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是各級政府與部門和廣大社會單位的法定職責。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設置要求
所有建筑物都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建筑消防設施。設置基本要求如下:
1.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消防專項設計,并依法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
2.建筑消防設施的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等級的專業施工資質,并按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3.建筑消防設施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設施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4.建筑物的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建筑消防設施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審核單位、竣工驗收單位,依法對建筑消防設施工程的質量負責。
5.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應當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聯網,并確保正常運行。
二、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職責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是一項社會責任,各單位對本單位設置的建筑消防設施負有自主管理責任,各級政府與部門負有領導和行業管理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建筑消防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圈占、挪用或者擅自改造、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加大建筑消防設施的公共資金投入力度,逐步消除歷史遺留問題,組織開展建筑消防設施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治。住房與城市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質監、工商、民政、教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設施的行業監管工作。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則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責任。
(二)單位自主管理職責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單位應當履行日常管理責任。當建筑使用權全部或局部轉讓、租賃時,應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管理責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產權人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建筑消防設施產權人應當共同協商,訂立協議,明確各方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確定責任人或者委托一個管理單位進行統一管理,并將協議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建筑消防設施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維護保養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地方規章。
2.明確專門部門和專人負責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
3.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及時整改設置與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5.定期組織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查測試。
6.建立建筑消防設施配置、運行等情況的管理檔案。
7.對員工進行建筑消防設施使用常識教育,定期組織演練。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監督管理的內容包括:
1.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情況。
2.建筑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況。
3.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4.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情況。
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6.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和檢測情況。
7.建筑消防設施管理檔案的建立情況。
8.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