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了解一下火災的定義和含義:火災是指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造成的災害。這里的燃燒是指可燃物與氧化劑發生的一種氧化放熱反應,它需具備三個要素才能實現:即可燃物、助燃物、著火源,而火勢的發展蔓延則需具備必要的途徑和渠道來實現,因此,控制是防止火災發生和發展的唯一手段。所以,“防火”的定義:就是針對火災發生發展的因素和條件,采取的預防火情發生的方法和采用的控制可燃物、隔離火源、阻止蔓延和有效滅火的手段和措施。因此,做好防火工作應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
一、控制火源
1、消除違章用火用電行為,控制明火。例如:禁止在特定環境和條件下吸煙、明火作業等等,在《消防法》和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都有具體的禁止或限制性規定;
2、消除違法施工、違章操作行為。控制不當行為產生明火或者違章操作導致機械、設備、器材產生火花或明火。例如:違法使用電器、誤操作、靜電火花產生等等,在《消防法》和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都有具體的禁止或限制性規定;
3、依法科學設置、配置或安裝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的安全性能,不產生設備的故障性火花或明火。
二、控制可燃物
可燃物的存在是發生火災的基本條件,物質的燃燒性質可分為易燃、可燃、難燃、不燃四個種類。由此,不同燃燒性質的物質在時間上和空間上設置或放置的方式、數量、范圍得到控制,控制物質存在的方式或者限制燃燒物一定數量的存在,或者限制燃燒物在一定空間范圍內的存在,就減少了火災負荷、降低了火災危險性,就使得物質不能被點燃或者在可控的安全狀態下存在,達到預防火災的目的。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防火規范》等,都對不同物質在不同建筑、不同場所的設置和存在都做了具體規定。例如:1、人員密集場所禁止使用可燃材料裝修的規定,控制了場所內建筑裝修材料燃燒情況可能;2、商品經營場所營業廳內貨物存儲量是當天銷售量的三分之一的規定,限制了可燃物的總量存在減少了火災負荷;3、廚房內禁止存放兩具以上的液化氣鋼瓶的規定,控制了火災危險性等等。
三、隔離火源、阻止火勢蔓延
1、采取防火分隔
在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留足防火間距,劃分防火分區,使建筑或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或處于一定的封閉空間內,從而防止火勢以熱輻射、熱對流的方式蔓延;
2、采用屏障阻火
利用建設或設置的建筑構件或設施的耐火性或抗火性進行屏障阻火。通過設置防火墻、防火門、卷簾門、防火窗等建筑消防設施,或在各類管道例如:空調管道、燃氣管道、送排風管道、電纜管道等處安裝阻火器、作水封等消防設備,阻止火勢以熱傳導、熱對流或熱輻射的方式進行蔓延。
上述的方法和措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防火規范》當中都有具體的規定;
四、采取科學方法和手段滅火
一旦發生火災,只要消除燃燒的三個基本要素(可燃物、助燃物、著火源)中的任何一條,火就熄滅。因此,使用科學的滅火方法滅火和依法配置消防器材、設置消防設施是關鍵。
(一)常用的滅火方法:
1隔離法:即將可燃物與著火源(火場)隔離開,如立即移走火場上的易燃物品。若是可燃氣管道著火時,應立即關閉閥門,使可燃氣與火源隔離;
2冷卻法:即將燃燒物的溫度降低到著火點以下,使燃燒停止,如用水進行降溫滅火;
3窒息法:阻止助燃物(氧氣、空氣)流入燃燒區或有惰性氣體沖淡助燃物,用砂土等物覆蓋在燃燒物上,使燃燒缺乏氧氣(或氧化劑)而熄滅;
4化學抑制法:采用化學滅火劑(如1211等)使燃燒反應停止。
(二)直接用于滅火的消防器材和設施:
1滅火器材:滅火毯、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等。
2消防設施:水噴淋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蒸氣滅火系統、惰性氣體滅火系統、消防水泡以及消火栓滅火系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