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工棚防火須知
1. 木工棚內嚴禁吸煙。
2. 木工棚內嚴禁動用明火。
3. 木工棚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4. 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5. 下班前必須將木屑、刨花、零星木塊清除干凈。
6. 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7. 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二、倉庫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 嚴格執行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庫房包括門窗設置必須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須按規定設置報警器和避雷針。
2. 配備相應的值班巡邏力量。認真執行值班、巡邏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單獨設置倉庫存放,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 各種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存放整齊。
4. 倉庫管理人員離庫時,應隨時關窗、斷電、鎖門。
5. 管理員應認真執行各類物資器具的收、發、領、退、核制度,做到帳、卡、物相符。
6. 提貨單、憑證、印章有專人保管,已發貨的單據應當場蓋注銷章。
7. 倉庫內嚴禁用碘鎢燈取暖,不準私燒火爐、電爐。嚴禁火種進入。
8. 倉庫通道禁止堆放障礙物,保持消防道路暢通。
9. 按標準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大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 倉庫內嚴禁吸煙和帶有火種的人進入。倉庫附近動火須經審批。
11. 下班前應作巡視檢查、關窗、斷電、鎖門,根據需要安排值班人員。
三、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1. 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 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加強值班巡邏。
4. 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 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 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 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間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
9. 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市建委《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四、禁火區域劃分及審批規定
1. 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 禁火區域內;
(2) 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 各種受壓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