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重特大惡性火災事故在一些地區相繼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重大損失,同時,也產生了不良的社會政治影響。隨著我區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超高、超大的建筑物和地下商業場所越來越多,與之相關聯的不安全問題隨之增多,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2003年以來,我區共有重大火災隱患單位5家,涉及賓館飯店、高層寫字樓、集貿市場。分析產生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有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一、安全意識淡薄是某些隱患久拖不改的重要因素
盡管在社會化消防宣傳工作中,各級公安消防機構不斷加大宣傳教育普及力度,努力使廣大職工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得到增強,但是,至今仍有相當數量的社會公眾未能從以往火災事故中吸取教訓,沒有把消防安全牢記心中。有些單位對消防工作沒有給予足夠重視,認識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沒有把消防安全與經濟發展放在同等位置上,像抓經濟建設那樣抓好安全工作。有些單位則干脆以缺乏資金為借口,推脫搪塞,得過且過。
二、資金不足是制約隱患整改的客觀因素
也有越來越多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能夠認識到火災隱患及火災事故對生產、生活造成的嚴重危害,主觀上也并非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確實受現有經濟條件的制約而無力整改。有的單位下崗職工明顯增多,內外包袱日趨加大,造成資金周轉困難,有的甚至連職工的基本生活費都無法保證,因此導致大量火災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
三、產權和使用權分散,整改責任不明確增加隱患整改難度
現在許多大規模的商業場所、集貿市場、大型建筑物不再歸屬一個單位專有,而是按照攤位、鋪面、樓層等劃分區域,進行產權出賣、使用權出租、轉讓等,其消防設施卻是所有產權人共有,委托物業公司管理。這些場所一旦因先天不足或管理不善出現重大火災隱患時,便會因各產權人、承租人、物業管理人等各方利益難以平衡而相互扯皮,整改資金、整改責任人難以落實,整改難度相當大。
四、個別執法監督人員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也是造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因素之一。
一是消防部門個別干部執法不嚴,監督力度不夠。再加上“權、情、錢”對執法工作的干擾,導致執法難以兌現到位,有時處罰通知剛發出,說情的人員,“條子”都到了,使具體執法舉步維艱。還有些消防干部流動相對頻繁,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滿足現狀,礙于情面,怕得罪人。二是有的監督人員業務素質底,覺得自己的業務知識已能滿足目前工作的需要,還在沿用過去老一套的方式方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在檢查中仍然使用著眼看、手摸、耳聽、嘴問等已經與新的歷史條件和社會發展趨勢不相適應的監督手段,對消防設備不去測試,因此使得火災隱患查不出來,隱患整改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