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公司施工用火安全管理,提高應急反應能力,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作業指導書。
2范圍
本指導書所稱動火:是指在爆炸危險區域和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的。
3職責
3.1動火人職責:
3.1.1動火人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技能。
3.1.2做到“四不動火”即:動火票未經簽發不動火;動火票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動火票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3.1.3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不得用火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1.4對于強行動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3.1.5離開動火現場要切斷電源、火源,不留火種。
3.1.6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3.1.7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3.2監護人職責:
3.2.1監護人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后上崗。
3.2.2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了解動火區域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了解動火區域的消防設施的分布,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3.2.3監護人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消防設施到位情況,發現落實不好以及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未按動火票規定動火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停止作業。
3.2.4監護人應配戴明顯的標志,配備專用安全檢測儀器,堅守崗位。
3.2.5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3.2.6監護人必須攜帶動火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