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火災現場保護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有效的現場保護是準確認定火災原因的前提。然而,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很容易將現場保護問題忽視掉,由此引發的爭議也給消防行政執法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當前,火災現場保護面臨哪些問題,又如何解決呢?
一、火災現場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首先,火災現場的保護沒有引起火災調查人員的足夠重視,使工作只是停留在口頭上和表面上,沒有把火災現場保護工作當作火災調查的前置條件和具體內容來對待,造成流于形式和不負責任。這種不認真的做法給火災事故的全面調查和準確認定埋下了先天性的隱患。
第二,破壞火災現場的行為無法得到有效確認,現場破壞者得不到相應的懲罰,在社會上,特別是在火災當事人中造成不良影響。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對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人員的相應處罰,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一點執行起來難度較大,難以把握。
第三,受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本身難度的影響。少數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以火災現場被破壞為由,推脫火災事故調查職責,這種做法很容易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第四,重視火災現場保護工作的開始,輕視火災現場保護工作的解除。某市場火災中,三家店鋪當事人于火災事故調查期間,在沒有得到消防機構允許的情況下,自行將火災現場清理。后由于經濟賠償問題,火災事故責任者要求對火災進行重新認定,并認為另兩家當事人破壞火災現場。此起火災就是由于現場保護的起始與解除時限沒有向當事人明確說明而引起了爭議。
二、主要對策和解決辦法
首先,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要提高對火災現場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火災調查人員要做到:到達火場后以最短的時間落實現場保護工作,措施必須到位,保護人員要明確責任、具體分工。在首次勘查之前,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人員或公安派出所民警實施現場保護。考慮到操作的實際情況,火災調查人員要充分利用企、事業單位和社區居委會的治安保衛人員。這些人員貼近火場,便于保護,又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二,對于已劃定保護范圍,并對當事人宣布了有關現場保護要求之后,當事人仍尋找借口破壞現場,對火調人員的勸阻置之不理、我行我素,給調查工作造成困難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肇事者,同時加強對破壞火災現場典型案例的社會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執法環境。
第三,使用警戒線設置明顯的保護區域。警戒線不但使保護范圍一清二楚,而且通過警戒線的警示可以給火災當事人造成心理壓力,便于火災現場保護和調查。
第四,火災調查人員要根據火災的嚴重程度和影響,慎重決定現場保護的結束。同時,應遵循兩個原則,即:應向當事人當面公開宣布;現場保護的解除應當在重新認定申請期限過后或重新認定完結之后向當事人宣布。
總之,火災現場保護是一個完整的過程,火災調查人員必須嚴謹、認真地對待,不能粗枝大葉。如果能夠對火災現場實施及時、準確的保護,火災調查工作就會有一個良好的基礎和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