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隨著社會用電量大幅增長,電氣引發的火災事故隨之劇增。漏電不僅威脅人身安全、造成財產損失,同時也是導致各類建筑物中發生火災的主要隱患。2005年十大火災中,死亡人數較多的吉林省遼源市中心醫院特大火災、汕頭華南賓館特大火災,均為電氣火災。據公安部統計,2005年1-9月,全國100836起重大火災中,因違反電氣安裝使用規定造成的火災30512起,占同期火災總數的30.3%,電氣火災發生率居各類火災之首。為了遏制電氣火災事故,有關部門非常重視,相繼制訂、修改了相關國家標準和規范,強調了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在防止因接地故障而引起的電氣火災的防護作用,要求在建筑物中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隨著國家標準和規范的逐步完善,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的設置將越來越廣泛。 目前,熟悉這一新型報警系統的設計、施工技術人員較少,相關技術規范體系不夠完善,實際應用中按照不同的認識和理解來執行規范,造成設計與應用的混亂局面。筆者對漏電火災報警系統設計的理解與實踐的應用進行論述,與同行商榷。
2 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的設計依據
2.1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的相關規范條文
(1)《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以下簡稱《高規》)局部修訂條文9.5.1條:高層建筑內火災危險性大、人員密集等場所宜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11.2.7條:按一級負荷供電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按二級負荷供電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按二級負荷供電的劇院、電影院、商店、展覽館、廣播電視樓、電信樓、財貿金融樓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用電設備宜設置剩余電流動作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3)《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版)6.5.2條中的第七項:每幢住宅的總電源進線斷路器,應具有漏電保護功能 。
(4)《建筑電氣火災預防要求和檢測方法》(2004年10月底,該強制性標準已通過審查,正報批中)有關條文明確要求“為防止電氣設備和線路漏電火災,應在電源進線端設置自動切斷電源或報警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5)《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安裝和運行》GB13955-2005,明確提出:“企事業單位的建筑物和住宅應采用分級保護,建筑物電源端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應滿足防電氣火災的功能要求。”對于“城鎮配電網,在用電單位內采用分級保護時,還應考慮采用防電氣火災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標準中的引言、術語和定義中的3.26、分級保護中的4.4.5等處,都強調了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對防止接地故障引起電氣火災的作用,并對在建筑物內安裝剩余電流動作火災監控裝置及動作參數都作了明確規定,在附錄中有安裝剩余電流動作火災監控裝置的模式圖。
2.2對相關規范條文的理解
2.2.1 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的定義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安裝和運行》GB13955-2005中定義,“剩余電流動作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用監測剩余電流的互感器、剩余電流探測器、報警器或控制器構成的電氣火災實時監測并實施報警或切斷電源的裝置。《高規》中有關條文要求設置的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就是《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安裝和運行》GB13955-2005定義的“剩余電流動作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漏電”在國際上的通用術語就是“剩余電流”,其他有關國家標準也稱“剩余電流”,因此《建規》等新標準統一稱“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為“剩余電流動作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漏電火災報警系統是一種基于電子計算機技術的數字化監控網絡系統,負責監控終端電氣故障,實現遠傳遠控和報警顯示的功能。《高規》、《建規》中都特別強調“要采用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合格的產品,以確保質量安全”。“漏電火災報警系統”本身是一個聯網的整體裝置,是一個完整系統,應當滿足《電氣火災監控系統》GB14287-2005的要求,而不是以往分散設置的單個漏電流報警器或傳統漏電開關。
2.2.2 對“宜”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的理解
規范用詞說明中指出:“宜”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可見,“宜”原則上是要求首先考慮,在沒有特殊條件限制的情況下,應當選擇設置。在建筑防火設計審核中,應該強調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的設置要求。
2.2.3對設置場所的認識
筆者認為:應該強調以“人員較密集場所”為主體的建筑,或者面積較大、功能復雜、性質較為重要的公共建筑,均應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同時也必須考慮因停電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及不良社會影響的電氣裝置或場所。住宅設計原則上要求在每幢住宅的總電源進線設置漏電火災報警裝置,有條件時宜組成系統,信號反饋回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物管室等實現集中報警。公共建筑設計應按《低壓配電設計規范》要求設置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對其中重要的回路實行系統的檢測和控制。《高規》對設置場所的規定比較簡單,可操作性差,《建規》的條文較為詳細,更便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