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我們把違反消防法規、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行為、現象,稱之為火災隱患。火災隱患一般有三類情形,一是增加了發生火災的危險性,二是火災時會增加對人身、財產的危害,三是火災時會嚴重影響滅火救援行動。由于火災隱患的危害程度不盡等同,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還將違法行為危害程度大的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八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存在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確定為火災隱患,將存在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去年公安部部署開展“火災隱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動以來,各地公安消防部門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集中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積極提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掛牌督辦,督促整改了一大批嚴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老大難”火災隱患,有效預防和遏制了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是,隨著經濟建設的不斷加快,各地新增加一些工業項目及三產項目,由于各種原因,有的項目在建設中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留下了火災隱患。我們必須認真研究,加以解決。對此筆者結合當前開展的火災隱患專項治理,聯系實際就重大火災隱患及政府督辦工作面臨的問題進行了論述。
一、當前重大火災隱患存在的主要問題
重大火災隱患多集中在賓館、飯店、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經營、儲存單位。這類火災隱患一般整改難度較大,一旦引發火災,也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火災事故。它主要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單位領導認識不到位,安全意識淡薄、對待消防火災隱患整改的態度差,導致火災隱患久拖不改。隨著宣傳教育的不斷深入、監督執法力度的進一步加強和消防法制建設的逐漸完善,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單位能夠認識到火災隱患及火災事故的嚴重危害性。但是仍有相當的社會公眾特別是一些單位的領導者,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心存僥幸,思想麻痹,對消防工作沒有給予足夠重視,認識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忽視了消防安全管理。有些單位重視消防火災隱患整改工作不夠,停留在口頭上多,落實在行動上少,另外消防火災隱患場所產權多家共有,責任主體不明確,整改難度大;有些單位具備整改條件,但是不想把資金投到隱患整改上;有些單位則以資金缺欠為借口,推脫搪塞,得過且過,導致火災隱患久拖不改。甚至有些企業、事業的老板一味的追求經濟效益和黃道吉日不履行消防審批及驗收手續,擇日開業,導致新的火災隱患產生。如淮安市淮海地下商城為地下二層建筑,按法律法規負二層不準設置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但該單位卻在招商中引進KTV練歌房、游戲機室等,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處罰,場所整改了一部分,但仍有場所不符合設置要求,結果接到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律文書后,動用各種關系尋找各種借口拖延整改。上述問題存在的根源在于個別單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消防安全工作。對消防監督部門發出的隱患整改通知書,能拖則拖,敷衍了事,認為單位多少年沒有發生火災,更不可能有什么火災隱患,發生火災的單位也只是少數,存在麻痹和僥幸心理。
(二)對現成的火災隱患,整改資金不到位,以致于久拖不改。大多火災隱患單位能夠認識到火災隱患及火災事故對生產、生活造成的嚴重危害,主觀上也并非就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確實受現有經濟條件的制約而無力整改。但是也有些企業因經營方法不善,經濟效益不佳,職工的收入低且面臨下崗等因素的影響,導致火災隱患難以及時整改。企業盡管存在消防安全隱患重重,消防部門經多次檢查,對其消防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但終因整改難度大整改資金投入不到位等諸多因素,致使存在的隱患未能按期改正,甚至久拖不改。如80年代建設的淮海國際大酒店,該建筑為二類高層建筑,內部設有賓館、餐飲、歌舞娛樂等,由于先天不足,消防火栓系統、疏散出口、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符合要求,根據公安消防機槍檢查要求,該單位通過職工集資的辦法解決了火災自動報警等問題,后由于單位效益差,整改資金遲遲不能到位,直至破產清算。
(三)消防審核意見落實不到位或未經消防審核和消防驗收便投入施工和使用,造成建筑物先天不足阻礙隱患順利整改 。1棟建筑沒有經過正規的設計,按照業主的個人意愿隨意的建設投入使用,剛開始為宿舍用房,一看有利可圖,改變使用性質為賓館、歌廳等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規定應該具備的疏散通道、室內消防栓、火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等,設置的位置、應該具備的先決條件如消防水池等等,根本無法完成整改,只好浪費裝修資金的投入,停止使用。現存的重大火災隱患多是建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消防設計或降低消防標準,或是未按規范設計或建成后擅自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還有的是建筑結構及內部設施不符合規范要求或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違章裝修等等造成的,也就是說建筑本身就是個“畸形兒”,存在著先天不足,逃避消防監督,埋下了大量的火災隱患,這些先天隱患整改起來難度極大,有些根本無法整改。
(四)工作力度不夠,造成“三個不到位”給消防安全種下禍根。一是消防執法部門監督不到位。在執法過程中一些單位以“權、情、錢”對執法工作進行干擾,由于定性不足,導致執法難以兌現到位,有時處罰告知剛發出,說情的人員、“單子”都來了,使消防監督執法工作舉步維艱。其次是消防監督人員崗位變動相對頻繁,給消防監督工作造成了不利因素。尤其是少數監督干部由于業務素質不高,監督不力,致使火災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二是相關職能部門配合不到位。對于一些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的整改,僅靠消防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公安、安監、、工商、規劃、建設、勞動、文化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協調運作,才能解決問題,達到徹底整治隱患的目的,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出現相關職能部門配合不密切、不到位的情況,以致于給少數火災隱患單位造成可趁之機。三是政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在對項目進行審批時,缺乏全面科學論證和實際調查研究,批準建設了一批所謂的“領導工程”、“形象工程”、“樣板工程”、“政府引資項目”等,這些工程帶有“行政特殊性”,擅自施工,或邊審核邊施工,或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導致大量的火災隱患在使用前就已存在;而在隱患的整改過程中,由于整改難度大、投入資金大,涉及到關、停、并、轉的隱患單位對社會和經濟的影響更大,自然而然的出現對隱患整改的領導和認識不夠,甚至出現妥協,致使隱患整改領導不力,公安消防機構工作被動。特別是一些招商引資項目,某些政府領導怕影響經濟發展,片面遷就開發商,充當“和事佬”,給公安消防機構執法帶來難度。